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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標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瑞標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與附表編號3部分所犯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相似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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