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聲,122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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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昱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2 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185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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