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軒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軒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