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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祖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525頁),加上在途期間2日,依法至111年2月15日上訴期間屆滿,玆上訴人竟遲至111年2月2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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