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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938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9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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