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毒抗,206,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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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紀榮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紀榮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2日14時許,在其位在嘉義縣○○鎮○○里0鄰○○○○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同年6月24日22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前逮捕,並於翌日(25日)0時37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堪予認定。

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6年5月21日釋放,其後被告雖曾違犯施用毒品罪,然均未再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

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時間(即109年6月22日),距離最近一次即前述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96年5月21日已逾3年,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適用。

又被告於96年5月21日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陸續於97年、98年、100年、105年、107年、109年間均因施用毒品犯行多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2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案乃通緝被告到案執行時查獲等情,有被告前開前案紀錄在卷可查。

審酌被告多次施用毒品,顯見不乏取得毒品之管道,且於109年間亦有規避執行之舉,其是否能遵行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尚有疑義,因認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理由,並無悖於戒癮目的之重大瑕疵。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雖無違法,但抗告人從無戒癮治療之紀錄,難以看出抗告人無法遵行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如以抗告人前案紀錄表之初步觀感及印象,而有先入為主之認定或疑慮,未免過於偏頗,有失公允,影響抗告人所享有平等權之保障。

又觀察、勒戒將嚴重影響抗告人正常家庭生活及工作,使抗告人家庭陷入困難,徒增社會問題,且造成社會資源之耗費,請考量我國毒品相關法令之立法本意,給予抗告人戒除毒癮之機會,撤銷原裁定,重新考量再行定奪等語。

三、查原裁定依憑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供述及卷內勘察採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事證,認定被告確有於其自白之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被告前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於96年5月21日釋放後,即未曾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其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合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重行觀察、勒戒之情形,乃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被告雖以前揭情詞提起抗告,然被告並無請求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之法定權利,且依被告前案紀錄及卷內相關事證,被告於96年5月2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因而入監服刑,本次復因毒品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被告逃匿以致遭通緝,於緝獲後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又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被告多次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入監服刑,仍未能戒除毒癮,一再施用毒品,顯見毒癮甚深,單純之機構外處遇顯已無法達成戒除被告毒癮之效果,檢察官因而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能透過機構內處遇之方式戒除被告毒癮,所為裁量並無重大明顯瑕疵,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事。

被告以檢察官未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原審未予糾正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

又關於被告之家庭、經濟乃至生活狀況,經核均非阻卻觀察、勒戒處遇之合法事由,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亦屬無據,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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