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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煥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煥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煥延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73號、110年度聲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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