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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蔡葆寬
被 告 張信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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