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上訴,1546,2023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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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OHD RAFE BIN MOKMIN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ALAIDI BIN MALI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吳孟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DULLA BIN ISMULA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林金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EZALIE ANAK BIKACHO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黃逸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DUL MANAN BIN ABDURASIS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陳寶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ZHMIL BIN ABDUL MANAN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伍安泰律師
上列被告6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OHD RAFE BIN MOKMIN、JALAIDI BIN MALI、ABDULLA BIN ISMULA、SEZALIE ANAK BIKACHO、ABDUL MANAN BIN ABDURASIS、 AZHMIL BIN ABDUL MANAN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民國112年5月1日起),均延長貳月(2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6人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嗣並裁定自112年3月1日延長羈押2 月。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6人,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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