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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聲再字第1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昭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昭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昭宏對於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6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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