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侵上訴,939,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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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憲
法扶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原審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以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為由,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於警詢及準備程序中均自承:甲女一開始有抗拒,有說不要並推開我等語。

可知,甲女將被告「推開」、說「不要」已明確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違反甲女意願甚明。

然被告辯稱:「我們感覺沒有那麼尷尬我就繼續、甲女反應比較緩解、我覺得我們有想要發生身體上的」云云,卻遭原審片面採納,原審未考量甲女已明確表達拒絕之意,且案發地點位於被告之租屋處,被害人僅為身高154公分體重45公斤瘦小之女性,於面對身高高出其約20公分正值青壯年之被告,因驚嚇恐懼且求助無門,在顧及人身安危下無法繼續反抗應屬合理,然原審據此即推認被告「未違反甲女之意願」判決理由容即有認事用法之不當。

㈢本件從甲女案發當日前往被告住處後,透過社交軟體 LINE與被告之對話内容略以:「甲女:我剛剛其實很想哭但是,哭不出來,你一走我眼淚就開始掉了停不下來。」

、「甲女:之前也是(被告:齁唷)」、「甲女:所以我才會開始比之前還反抗(被告:可阿,其實我也有事想跟你說但是會讓你,受傷的事情)」、「甲女:你覺得怎樣你會比較好(被告:有人陪,真的會好一點,你不喜歡做,我以後,就不會強迫你了,對不起)甲女:看來你知道我想說什麼呢(被告:摁)甲女:看來學長還算有救(?)我這不是在損你,是在誇獎你。

(被告:我就色,對妳有意思,才這樣,可是,不尊重你的,是我,所以對不起。

)甲女:我在思考該不該接受你的道歉,我昨天跟我男友視訊甚至一直不停掉淚但我什麼都說不出口,因為我的停止反抗感覺就像是在默許你似的,但並非我情願。

(被告:對不起。

)」、「甲女:學長那天其實弄傷我了我這幾天一直出血....(被告:難怪我發現,有血,我其實很難過,需要人陪,想要有人)甲女:過分當時要不是因為你嗚住嘴巴不能說話。」

由雙方之LINE對話紀錄更加以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時並沒有以任何方式表達有與被告進行性行為或有更進一步親密行為之意願,且被告於審理時亦承認,與甲女性行後,案發地點有血等語,再比對雙方之LINE對話紀錄,亦可佐證雙方發生性行為之當下,甲女並非出於自願,係受被告強迫發生性關係,甲女之陰道才受傷出血,被告家中即案發現場始會留下甲女之血漬。

另本案係因被告委託甲女進行○○○○○○而認識,雙方亦為學長學妹關係,甲女為求○○○○○○之順行,加上被告於LINE對話紀錄中不斷傳送憂鬱症之藥物照片及藥單給甲女,甲女才動惻隱之心進而關心被告。

再者甲女於106年間即由醫師認定患有「彌賽亞」情節,即甲女可能於案發後因患有此情節而無視自己受害狀況而關懷、幫助被告,然並非甲女有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㈣原判決之認定違反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所稱:「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不得..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等。

另一方面,被告亦未提出案發當晚甲女有向其表達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為之事證,所有事證均顯示甲女於案發當下係遭被告強迫發生性行為,然原審僅以甲女與被告事後仍有正常互動關懷之對話紀錄,即認不能排除被告案發當下行徑並未違反甲女之意願。

亦即,原判決以甲女事後仍以通訊軟體LINE關心被告互動良好等情,推論被告於案發當下並未違反甲女之意願,其立論尚難認為適當,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上訴意旨所認固非無見,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依照該案之犯罪情節所揭櫫:沉默不是同意、被害人未當場求救、犯後未立即報案等等反應,不得作為合理化被告犯行之藉口等等意旨,於該案雖可適用,惟因本案與該案之客觀情狀不同,是否能不考慮個案情節之差異程度,即逕予援用,應有再予斟酌之餘地。

再者,關於已具國內法效力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目的雖在保障婦女權益,然追根溯源,所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打破任何不利於婦女刻板印象之努力,終極目標均在實踐聯合國憲章所追求基本人權、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權等信念,及世界人權宣言所申明不容歧視原則。

因此,秉持著追求平等之理念,在個案處理上,亦當以公平方式兼顧保障各方權益,審視評價相關之事證,依循證據法則,判斷是否已足夠證明事發當下,加害人已認知到被害人並無意願,仍強行逼迫,或執意以刻板印象曲解被害人之意願,倘證據不足,亦無法徒憑被害人之指訴,以凌駕之方式,反將加害人之權利置於男女平權之上。

㈡經查:⒈上訴意旨雖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甲女有推我一下(見警卷第7頁),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甲女一開始有抗拒,她說不要,後來就沒有(見原審卷第79頁),而認甲女已明確表示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仍執意為之。

然上訴意旨所引用之部分僅係截取部分片斷筆錄,倘綜觀被告前後所述:我沒有趁甲女睡覺而發生性行為,我們是自然而然發生的,雙方各自脫去衣褲,然後我親她、抱她而發生性行為、一開始嘴巴講說不要,有推我一下,之後就沒有明確拒絕我,我覺得是雙方你情我願、沒有事先詢問被害人意願,就順其自然發生、被害人當時意識清楚,可以與我對談(見警卷第6至7頁);

甲女一開始有抗拒,後來就沒有,因為甲女說不要,我有停止,後來我們感覺沒有那麼尷尬,我就繼續,因為我也是看甲女的反應,她反應比較緩解,我覺得我們有想要發生身體上的,甲女當下拒絕、把我推開的時候,我就停止、即便是男女朋友甚至夫妻,假設一方不想發生性行為,在說不要的時候,當天不能繼續進行性行為,但是我們後來,因為甲女常常來陪我,拒絕過後就順其自然發生關係(見原審卷第79頁);

於本院審理時亦稱:甲女推開我後,我們就聊天,聊學校、○○工作的事情,聊心理的事情,什麼都聊,聊天時我沒有跟甲女提要發生性關係,我就簡單摸甲女的頭、臉頰,然後我們各自脫衣服,我把甲女扶到床上,後來的過程,甲女就沒有再推我了(見本院卷第419至420頁),顯然被告在遭甲女以口頭及肢體推開等方式拒絕後,並非漠視不理,仍強行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上訴意旨摭拾被告筆錄之片斷,而為其不利之認定,恐有誤認。

而關於甲女之衣褲由何人脫下、被告有無以手架住甲女雙手,用身體優勢強壓住甲女等情節,被告所辯與甲女指訴相歧甚大,雙方各執乙詞,是就甲女之指控,應有其他足以補強之證據以供擔保,否則仍無法採之為憑。

⒉觀諸甲女指稱:110年5月12日當晚,遭被告架住雙手,用身體優勢壓住等方式性侵得逞,性交過程中,有人打電話給被告,我想要大聲呼救,被告就用肩膀夾著手機通話,一手壓著我的手,一手摀住我的嘴巴,不讓我求救,我有一直掙扎,也有口頭表達不要(見偵卷第74頁、原審卷第106至108頁)。

倘甲女所訴為真,顯然過程中甲女遭受相當程度粗暴之對待,且甲女並不避諱向外人求救,然何以事發後,甲女反而未延續事發時向外求助之意念,且與被告聯繫之第一時間即當晚8時33分,所傳送「到○了嗎」、「記得打卡」、「辛苦了我想要回家了直接反鎖即可對吧」等訊息(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之LINE對話),內容看來仍維持朋友間意之良好互動,並無異狀,且甲女無論在行動自由或生活環境,並未受到被告之控制,其事後之反應自有令人無法理解之處。

甲女於本院審理時雖解釋稱:因為當時被告要工作,就自己先離開,我當時還驚慌未定,被告叫我離開後跟他說,我基於禮貌,所以要確認一下離開時是否要鎖門,因為我如果直接跑掉,怕被告家之後遭小偷,可能我後續會有其他麻煩(見本院卷第398至399頁),然甲女並非僅有確認門是否要上鎖,而係另外提醒被告「要打卡」、及表達「辛苦了」等友善之意,與其所自稱尚處在驚魂未定狀況下,實無法契合。

至於甲女於110年5月12日事發當晚8時52分,雖又傳送予被告「我剛剛其實很想哭但是哭不出來 你一走我眼淚就開始掉了 停不下來」、「之前也是」、「所以我才會開始比之前還反抗」等訊息(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之LINE對話),然倘甲女之前係因遭受被告性侵得逞而哭泣,本次亦與先前相同,何以由卷內之LINE對話紀錄看來,甲女仍不斷前往被告家中,及與被告頻繁互動(詳如下述),足見僅以甲女於訊息中自稱眼淚停不下來、開始比以前還反抗云云,仍不足以使其指訴之可信度達到令人確信之程度。

⒊況且,由甲女歷次之指控,其遭被告強制性交得逞並非僅有被訴之110年5月12日當次,甲女於偵查中指訴,雙方於110年5月6日第一次見面,之後於:⑴隔日即110年5月7日凌晨4時許,被告先以工作為名約我到租屋處,被告拿許多藥物強迫我吃下,我起初跟被告說我不需要吃,被告就叫我趕快吃,語氣比較兇,一直堅定要求我吃,被告有說不吃他會生氣,但沒有說對我威脅的話,我吃了之後,不到5分鐘就覺得想睡覺、無力,仍有意識但意識模糊,被告就強吻我,我有推開被告要拒絕他,我有跟被告說你不是我男友,不可以對我這樣,被告還是對我說這沒什麼不好,就把我的衣服脫掉,也脫掉他自己的衣服,之後就把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生殖器,進行性行為,大約過半小時後,被告就再次把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性器官進行性行為,我一直以來都有口頭跟被告說這樣是不對,不可以的,但被告還是持續這樣做。

所以當天被告總共2次將性器官放入我的性器官內(見警卷第13頁)。

⑵110年5月9日下午,被告說他需要人陪,叫我過去陪他,順便聊工作,5時19分我到達被告租屋處之後,被告就對我毛手毛腳、掀開我的上衣並將手伸進我的内衣裡摸我的胸部、用手伸進我的内褲摸我的陰部和臀部,手指有進入我的陰道内。

我一樣跟被告說我沒有要跟你發生性行為,叫他不要這樣做,我有推開乙○○,但就被乙○○壓制住,當時我在床上,被告用身體將我壓在床上(見警卷第15頁)。

且甲女於110年5月9日下午5時15分,又曾傳送「先說好 只能抱抱 不親嘴嘴愛愛 知道嗎」等訊息(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LINE對話)。

⑶另依卷附被告與甲女於110年5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警卷第39至41頁),當天上午5時49分,2人有通話紀錄,5時50分,甲女傳送「我要直接在我朋友家睡覺」訊息,上午5時59分,被告傳送訊息向甲女道晚安,直到當天下午3時57分,甲女先傳送貼圖,並問被告「起床沒」,下午4時49分及4時50分,甲女先後傳送「我目前有一點空間時間」、「需要我去關心一下低落的學長嗎」,被告於4時54分則回應「來啊」、「哈哈哈哈哈」、「想你了」,均可看出甲女並未排斥與被告獨處。

⑷是倘真如甲女所指,在本案發生前,被告多次違反其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則甲女理應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為何於110年5月7日已遭被告性侵得逞,卻仍於翌日即110年5月8日幫被告送雞排飯(見警卷31頁對話)、另於110年5月9日遭被告性侵得逞,卻於翌日即110年5月10日仍前往被告○裡,並於同日晚上11時31分傳送「是說今天讓學長賺到了呢」訊息予被告,經被告於110年5月11日上午12時56分反應「聽不懂」,甲女於同日1時45分、3時16分及4時36分,先後回稱「就是有看到我」、「學長知道自己現在很像什麼嗎」、「像戀愛中的少女」、「好累 等等去你家睡覺好了(開玩笑)」(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3、4之LINE對話),從雙方上開對話,絲毫未見甲女有任何不快不悅、驚慌失措、或加以責難之情緒反應,反而談笑自如地稱許,與被告見面是讓被告賺到,及以開玩笑口吻主動提出要前往被告家中睡覺。

再者,甲女之行動自由未受箝制,與被告亦無上下隸屬等服從關係,可自主決定要不要前往被告家中,且由甲女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亦未曾見甲女提議要改在可確保自己安全之場所見面,反一再單獨前往被告租屋處。

足見並非只有關本案被訴情節之指訴不符常情,綜觀其他指訴遭被告強行性交之情節,亦有諸多令人起疑之點,是其證詞之憑信性,自有相當疑慮。

因此縱甲女於110年5月9日前往被告租屋處前,曾傳送「先說好 只能抱抱 不親嘴嘴愛愛 知道嗎」等訊息,亦不足以證明110年5月9日當天,或本案發生時,甲女仍有拒絕與被告為性行為之意。

⒋上訴意旨雖以甲女於106年間曾由醫師認定患有「彌賽亞」情節,加上被告不斷傳送憂鬱症之藥物照片及藥單予甲女,而解釋稱甲女係基於惻隱之心,始無視自己受害狀況仍關懷、幫助被告,並聲請函詢甲女曾就醫之晴美身心診所及傳喚證人即臨床心理師甲○○。

而:⑴依晴美身心診所於111年10月31日函覆稱 (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彌賽亞情結為心理學詞彙,非精神科正式診斷,彌賽亞情結如同大多數心理學詞彙,難究其成因,依照英文版維基百科(2022.10.31),有此信念者可能會自認為對於有責任拯救或者協助他人,但未必完全適用於告訴人。

奉獻型人格只是某種非主流心理學詞彙而非精神科正式診斷,故無嚴謹定義,在行為表現上或許和彌賽亞情結有些許重疊,但主體性強度有落差,理應不能一體適用等語,顯然公訴人所稱,甲女係因彌賽亞情結,始無視自己受害狀況仍關懷、幫助被告云云,尚無憑據。

另晴美身心診所於上開函文中雖提到:根據甲女110年8月23日病歷內容,陳述數起壓力事件(詐騙、車禍、祖母過世以及可能遭客戶性侵),且在陳述性侵事件時,出現indecisiveness和hypervigilence,又述會注意對造是否出沒以及行經該處會刻意變裝(此處應符合avoidance),故需考慮創傷後壓力症之可能等語,且甲女除在晴美身心診所就醫外,另又前往林俞仲身心精神科診所,有甲女之林俞仲身心精神科診所病歷在卷為據(見本院卷第135至151頁)。

然甲女於110年8月23日時,並非僅遭逢單一壓力事件,且甲女是否因遭被告性侵害,而有創傷後壓力疾患或症候群並未經鑑定,當無法僅因函文內此段說明,以及甲女有至林俞仲身心精神科診所治療,即遽予認定甲女遭被告性侵害。

⑵另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①我們主要接受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轉介,是社工評估甲女有創傷,有情緒需要平復。

甲女有交代一部分被害過程,她陳述案子的時候,看起來異常冷靜,講話的語氣也十分平淡,會感覺跟她陳述的內容其實有蠻大的落差,感覺有點緊張,或是情緒是有點壓抑的。

如果從後續的治療裡面,認識她在人際裡面,她優先擔心別人反應,擔心給別人帶來麻煩,所以後續我的推論是她當下會有點擔心她如果這樣表現的話,一個不認識的人會怎麼想她,所以她通常第一時間都會顯得很謹慎。

甲女這樣的人格,我好像沒有在心理學上找到一個明確的專業用辭可以定義,我對「彌賽亞情結」這樣的名詞也不熟悉。

②依我對甲女所做的12次心理治療,甲女有有部分症狀是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符合的,例如我第三點提到的內容:會作案件內容相關惡夢、遇到髮型和加害人類似的人會有驚嚇反應、社交退縮等諸如此類部分,但我並沒有對甲女做診斷,因為我不是甲女的精神科醫師,我的工作是幫忙她做情緒調節以及她可以做更多自我探索,我也不是完整對她做心理衡鑑的人,所以我沒有蒐集她是否有符合診斷的證據,我不會跟她去辨別甲女主訴是真實還是錯誤的。

③甲女有和我提到詐騙、車禍、祖母去世等事件,這些事件也會對甲女心理狀態造成壓力,也有可能會產生所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要要看確切的症狀內容表現。

④一般正常人被加害可能馬上去報警或質問加害人,但依甲女的個性有可能影響她離開加害現場後的反應,這個問題其實我在諮商時有問過甲女,她當時給我的回應是說因為被告和她有工作上關係,她很在意她的工作有沒有好好的,我自己當下評估會覺得不太可能是那麼表面的理由,因為工作的原因是因為錢嗎?所謂的責任心?但還是很難想像這會讓人繼續待在危險場所的可能性,所以我當下會感覺那比較像是她自己意識到的理由,但我相信在這個理由下,應該還有其他原因,只是用工作責任心來表面呈現,至於在更底下是什麼,我沒有再去探究。

關於甲女在事發後傳送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的內容,在我看來是很正常的交代事情,再過20分鐘後傳送編號7的訊息我也不會覺得很震驚,因為甲女在我面前也會看起來很正經,然後經過幾個諮商療程後才顯現真實情緒反應,所以經過20分鐘後才告訴被告,她之前的反應我會覺得樣貌蠻像的,她當下好好跟妳說話了,再延遲一陣子還是怎樣才跟妳說她剛剛覺得怎樣。

⑤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2及3的對話,我覺得這裡面還有蠻多待澄清的意圖,如果在治療室裡我被告知有這樣的對話內容,我可能會問更多問題,無法單就這樣做任何猜想、判斷,因為確實我們會想多問問題,表示我們覺得很奇怪。

⑥由上開證述,可知證人甲○○僅係幫忙甲女做情緒調節以及內心的自我探索,對於甲女於治療過程所述,並沒有做真實與否之判斷,亦未對甲女做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鑑定,因此,亦無法因甲女事發後曾接受心理治療,即可認定甲女有受到被告以強制力為性交行為。

至於證人甲○○雖以其為甲女治療之經驗,認為甲女於本案發生後所傳送予被告之訊息(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及7),與甲女拘謹、謹慎個性相符。

倘若依此觀點,甲女於事發時既未表明不願意,且參諸本案之前,甲女又曾以開完笑口吻,主動表示要前往被告租屋處等與被告之互動關係,則被告是否能預見到甲女內心之真意,即有疑慮。

況本件事發經過,又無法排除被告與甲女係各自脫掉衣褲之可能性,如此,更無法以甲女事發後才表明意願,即遽令被告負起強制性交之罪責。

末再由證人甲○○所證,可知於本院提示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3之對話紀錄供證人全盤考量,證人於作證當下雖無法斷言,是否仍維持上開LINE對話,均未違反甲女個性(即甲女之性格拘謹,不同於一般人,其未當場表示拒絕,不代表同意)之看法,雖至少已經起疑,此適足以與本院所認,被告於事發時可能未意識到甲女內心之真意,及相對於甲女指控遭性侵害,甲女事發後所呈現之反應,形式上觀之有違反社會常情等疑點相吻合。

⒌公訴人雖又聲請傳喚甲女之友人黃○○,證明甲女於事發後曾向友人哭訴,然依證人黃○○到庭所證:甲女在110年5月12日之前及之後,是有跟我說這個學長會假藉○○事情請她到○○或他家討論○○事情,但其實沒有實質討論,常常對她講些題外話,有言語上騷擾或肢體碰觸,然後她也覺得很困擾。

5月12日當天甲女沒有跟我說她在被告住處被性侵,我是到6月她去報案那天,才知道甲女是被性侵,而非肢體騷擾。

我實際上沒有看過被告與甲女往來互動的經過,甲女基本上會傳工作上訊息給他,但被告好像就傳一些工作以外的訊息,甲女在我家跟我討論關於被告持續騷擾的事情時,她會給我看這些訊息。

甲女在110年5月12日凌晨,在我家有接到被告電話,我沒有聽到具體電話內容,但是我有聽到甲女拒絕被告說她要住在我家,她沒有要去被告那裡(見本院卷第297至305頁),甲女並未向證人黃○○哭訴遭被告性侵害,且證人黃○○證述被告與甲女互傳之訊息內容,與卷附之LINE對話,並不相符。

另依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甲女雖曾於110年5月12日上午5時49分與被告通話,並於5時50分表示要直接在朋友家睡覺(見警卷第40頁),而縱使如證人黃○○所證,甲女當時曾經拒絕去被告家中,然當日下午4時49分,甲女又主動表示自己目前有一點點空閒時間,並詢問被告需要她去關心嗎(見警卷第40頁),顯然證人黃○○之證詞,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對甲女性侵害,及甲女有避不見面之情事。

⒍至於甲女於本案發生當天,於110年5月12日晚上8時52分及53分,分別傳送「我剛剛其實很想哭 但是哭不出來 你一走我眼淚就開始掉了 停不下來」、「之前也是」、「所以我才會開始比之前還反抗」(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之LINE對話),被告則於8時53分回稱「你這樣我心疼...」(見警卷第41頁);

另由甲女與被告於110年5月13日10時1分至6分間之對話,甲女先傳訊息「你覺得怎樣你會比較好」,被告則回答「有人陪」、「真的會好一點」、「你不喜歡做」、「我以後」、「就不會強迫你了」、「對不起」,甲女接著傳「看來你知道我想說什麼呢」,被告回「摁」,甲女又傳「看來學長還算有救?」、「我這不是在損你」、「是在誇獎你」,被告回「我就色」、「對妳有意思」、「才這樣」、「可是」、「不尊重你的」、「是我」、「所以對不起」,甲女則回「我在思考該不該接受你的道歉」、「我昨天跟我男友視訊甚至一直不停掉淚 但我什麼都說不出口」、「因為我的停止反抗感覺就像是在默許你似的」、「但並非我情願」,被告答「對不起」(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9之LINE對話);

又於110年5月15日5時9分,甲女先傳送「學長那天其實弄傷我了 我這幾天一直出血」,被告於5時11分回稱「難怪我發現」、「有血」(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0之LINE對話),形式上看來,被告似乎故意違反甲女之意願。

然:⑴被告對於為何回答甲女「你不喜歡做...對不起」、「我就色...對不起」、「難怪我發現有血」,則解釋稱:因為後來甲女表示她有男友,我為了安撫甲女,不讓她有自責感,才講這些話的,我認為我們是心甘情願的,我並未強迫甲女。

關於血的部分,當下我不知道甲女有流血,是甲女在110年5月15日跟我說,我才知道她流血的。

血滴是在床下發現的,只有1滴,約1個拇指大小,我是在5月11日看到的,我就去工作了,那時我自己也常受傷,那天我跟甲女是在床上發生性行為的,我們一直都在床上,直到我離家時,甲女都還在床上(見原審卷第77至78頁、本院卷第417至418、420至421頁),且對比甲女指訴不合理之程度,以及被告與甲女自110年5月8日至12日晚上8時33分前之LINE對話內容所呈現2人互動均無異狀之情形,堪認被告辯稱誤以為與甲女是你情我願的,跟甲女說對不起僅係為了安撫甲女等語,尚在合理可接受之範圍內。

⑵況且,甲女於110年5月13日雖稱「因為我的停止反抗感覺就像是在默許你似的」,然對照甲女指訴110年5月12日之事發經過,甲女於性行為中途,見有人打電話給被告時,尚且想出聲呼救,卻遭被告摀住嘴巴,過程中一直掙扎等語,依此情節觀之,甲女並未停止反抗,顯然甲女之指訴及其於LINE之對話無法相符。

然反觀被告之辯解,被告亦承認甲女在本次性行為開始前曾有拒絕之表示,之後經過情緒轉折後,2人才發生性行為,則甲女於LINE對話中稱自己停止反抗,是否即為被告所辯經過聊天、撫摸後之情形,亦並非不可能。

究竟甲女所謂停止反抗,真實情形為何,因仍有諸多疑點無法證明,因此縱甲女曾傳送上開訊息,且被告亦以道歉加以回應,仍無法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⑶至於被告雖自承在家中發現血滴,然依被告之辯解,已難證明係甲女遭以強制力性侵害後所留下,再者,甲女於偵查中亦供稱並未去驗傷,直到110年6月決定提告方去驗傷(見偵卷第74至75頁),則單憑在被告家中發現血滴,亦不足證明被告有違反甲女意願而為性交。

⒎綜上所述,固然社會上關於性侵害之被害人,於遭受性侵當下及事後會呈現出何種情緒或肢體反應,目前尚無定則,呈現出激烈反應、抗拒、逃離、情緒崩潰者不在少數,但也有人選擇沉默隱忍,故無法單以沉默即刻板認為絕對可與同意劃上等號,然無可否認,沉默有時也可能是代表同意。

再者,為確保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實現人性尊嚴,依「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作為判斷性侵害案件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標準,雖可有效率排除「性同意」之模糊空間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然真實社會生活確實存在拒絕後又回心轉意之情況,且倘為性行為時,雙方各自脫掉衣服,縱使未白紙黑字表明同意,或以口頭再三確認,依社會常情,當亦無法否認雙方均有性同意之真意,或至少從表面上看來,雙方均有意願,此時,亦不宜武斷地以一方事後反悔,或他方在性行為當下未確認,明確得到YES之表示,即認為係違反意願,或有違反意願之認識。

況且,出現異於社會常情之壓抑反應,通常有其特殊之原因,不論是生活環境、個人人格特質或心智欠缺等等,如未有理由卻未仍正常互動,未見退縮、迴避等等被害反應,且明明處於可向外求助之環境,卻未有任何行動,自亦難逸脫經驗法則之檢驗。

而由甲女於先前指控之事件後,仍表現出與被告頻繁相觸,並維持良好互動關係,又本案發生後,第一時間所呈現之反應,亦與常情有相當落差,且甲女亦無特殊之個人因素,可令人相信,其沉默或屈從討好係出於被迫隱忍,則甲女於事發當下是否仍無願意,或有無將其無意性交之想法外顯使被告得知,顯仍存有諸多不明。

因此,無法逕以甲女曾於110年5月12日曾拒絕過被告求歡之要求,甚至於數日前即110年5月9日已傳送「先說好 只能抱抱 不親嘴愛愛 知道嗎」,即逕認被告行為當下,係違反甲女外顯之意願,或係知悉甲女內心無意願,而仍執意為之。

⒏綜上所述,本院認目前卷內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犯強制性交罪,原審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而諭知無罪,所為判斷,均屬適法,自應予維持,檢察官猶執前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提起上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0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代號ACOOO-A110152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係同校○○學長與學妹關係。
緣甲女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6月間,曾承接乙○○工作○○之○○○○案件,2人因而聯繫結識。
詎乙○○於110年5月12日19時許,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租屋處房間內,趁甲女於該處小憩之機會,以一手架住甲女之雙手,另以一手強脫去甲女之內褲,無視甲女以言詞要求停止等語,而利用其身體之優勢體位將甲女壓制於床上,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違反甲女之意願而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
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有發生性行為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同校○○學長與學妹關係,告訴人於110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6月間,曾承接被告工作○○之○○○○案件,2人因而聯繫結識,雙方有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000000○○即告訴人,00000即被告),嗣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性交行為1次等情,此據被告供承不諱(本院卷第80頁),並有告訴人之指述、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31-58 頁)、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10年5月6日至同年7 月4 日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23-45 、81-91 頁)可憑;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稱:伊於上開時地在閉目養神時,發現有人在觸碰伊的身體,然後伊眼睛一睜開,被告已經是脫掉他下半身的衣物,伊就很明確的跟被告說不要,伊有推被告,被告就用手把伊的雙手抓住,並且舉起來壓制在床上,然後另外一手就是脫掉伊的內褲,用手去摳弄伊的陰道,後來甚至把生殖器放進去,在這過程中,甚至還有人中途打電話給被告,伊想要大聲呼救,被告就把他的手機用肩膀這樣夾著通話,一手壓著伊的手,一手摀住伊的嘴巴,不讓伊求救等語(偵卷第74頁,本院卷第106至108頁),並有附表編號7至13所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證人即告訴人亦證述如附表編號7至13「甲女證述」欄所示。
㈢惟告訴人另證稱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後,有傳送「到○了嗎」、「記得打卡」、「辛苦了我想要回家了直接内反鎖即可對吧」等文字訊息予被告等語(本院卷第125頁),並有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稽;
則果若告訴人指述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並摀住嘴巴致無法求救等情為真,告訴人於事後理應急於逃脫為是,何以告訴人竟還有餘裕及心情關懷被告上班狀況、被告住處安全?顯然告訴人就其遭強制性交過程中無法呼救之指述與附表編號6之line對話紀錄,互有扞格,已有瑕疵而難以採信。
至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編號6之line對話紀錄,證稱此為其習慣性、禮貌性之回覆而已(本院卷第125頁),然告訴人上開解釋,與其自身有關想呼救之證述相矛盾,況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於同年6月16日方去驗傷等語(本院卷第140頁),已與其指述該次遭性侵害時間相距逾1個月,而無與該次性侵害相關報警或當下立即通報之求助資料,亦無從佐證告訴人之單方指訴。
㈣至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被告警詢筆錄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被告固於警詢供稱「(發生這一次,被害人有沒有推開拒絕與你發生性行為?)就是跟一樣,他嘴巴講講,然後後面就。」
、「(嘴巴講講說不要?)嗯。」
、「(有明確的推開你嗎?)沒有很明確。」
、「(他有推開你嗎?他有推開,他有跟你說不要?)他沒有,他就有推,阿沒有(舉起抓著行動電話之左手向下揮2次),就推一次而已就沒有了,就稍微推一下。」
(本院卷第86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亦供稱「(甲女有無跟妳說不要?) 她一開始有
抗拒後來就沒有。」
、「(為何她一開始抗拒,你還繼續?)因為她說不要我有停止,後來我們感覺沒有那麼尷尬我就繼續,因為我也是看甲女的反應,她反應比較緩解,我覺得我們有想要發生身體上的,甲女當下拒絕的時候我就停止。
甲女當下把我推開我就停止。」
等語(本院卷第79頁),且有附表編號9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
:你不喜歡做。


對不起」、「被告:我就色。


所以對不起」、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難怪我發現有血。


我其實很難過需要人陪想要有人在旁邊」為證。
然被告就此部分line對話紀錄已解釋如附表編號9、10「被告供述」欄所示,被告並堅稱:和告訴人認識以來就是會玩在一起,彼此打情罵俏互有情愫,就是伊摸告訴人,告訴人會回說「幹嘛這樣」,很Nai,因為和告訴人有這樣的互動,會認為告訴人是在撒嬌,所以認為告訴人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案發時伊用手指頭去摳告訴人陰道,這是做前戲,之後才有性行為,會這樣也是怕直接進行性行為會造成告訴人受傷等語(本院卷第155至158頁)可按。然查:
⑴告訴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伊和被告是110年5月6日第一次見面,雙方在被告工作的○○喝酒但沒醉,於翌日(5月7日)凌晨4點多到被告住處要談○○之○○○○,被告不知道給伊吃了什麼藥,讓伊覺得很無力,之後被告在凌晨4時30分、凌晨6時30分,對伊強制性交共2次;
於同年5月8、9日被告以心情難過、受挫需人陪為由,邀約伊至被告住處談工作,都對伊強制猥褻等語(偵卷第71至74頁,本院卷第132頁)。
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110年5月8日下午1時28分,伊主動po了照片給被告,問被告是不是買這家便當,並詢問被告相關便當配菜要什麼,送便當到被告住處給被告吃,從下午 1 點到 2 點,到 3 點、到 5 點、8 點,再到
晚上 10 點,確實與被告之間都還一直持續有在line對話(告訴人當庭確認相關line紀錄,內容為日常閒聊),同年5月9日凌晨0時58分開始,凌晨1 點、2 點、3 點、 4 點,到中午 12 點多、下午 2 點、3 點、4 點、5 點,晚上10 點雙方都一直持續有在line對話(告訴人當庭確認相關line紀錄,內容為工作日常閒聊),同年5月10日凌晨4時37分許,被告先稱「睡不著」,告訴人自同日上午7點到11 點,下午 3 點、4 點、5 點一直到晚上8 點多,一直到晚上 9 點
、晚上 11 點, 到同年5月11日凌晨 12點多,雙方都一直持續有在line對話(告訴人當庭確認相關line紀錄,內容為工作日常閒聊)等語(本院卷第133至136頁),並有此段時間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警卷第31至39頁);
觀諸上開經告訴人確認為其與被告間對談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於110年5月8日不僅事先詢問被告喜歡之菜色便當後,親自為被告送便當至被告住處,還與被告話家常閒聊,於同年5月9日自凌晨0時58分起,告訴人與被告互相關心生活、工作、學業狀況,於同年5月10日自凌晨4時37分起,告訴人與被告互相關心彼此身體狀況、分享生活樂趣及工作情形,則被告與告訴人間既於認識後,即常於深夜凌晨分享生活瑣事,互相關懷對方,被告主觀上認知雙方係互有情愫之男女,即非無據,反而倘告訴人指述其於同年5月7、8、9日均遭被告違反意願性侵害、猥褻等節為真,其何以還會願意對被告付諸送便當、關懷被告等如此部分line對話紀錄之舉動,益見告訴人之指述,實有可疑。
況告訴人指述其於同年5月7、8、9日均遭被告違反意願性侵害、猥褻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43號處分書駁回確定,益徵告訴人指述之真實性堪疑。
⑵又告訴人於110年5月9日傳送「先說好、只能抱抱、不親嘴愛愛、知道嗎」文字訊息給被告,告訴人所指「愛愛」即「做性行為」的意思,於同年月10日晚間11時31分許,告訴人傳送「是說今天讓學長賺到了呢」文字訊息給被告,被告於同年月11日凌晨0時59分告以「聽不懂」,告訴人於同日凌晨1時45分傳送「就是有看到我」文字訊息給被告,告訴人意指其與被告碰面,被告有很開心的表現,告訴人才會對被告稱「讓學長賺到」,於同年月11日凌晨3時16分告訴人傳送「學長知道自己現在很像什麼嗎」、「像戀愛中的少女」文字訊息給被告,告訴人意指其知悉被告對其有愛意,被告宛若「戀愛中的少女」,於同年月11日下午4時36分,告訴人傳送「好累等等去你家睡覺好了(開玩笑的)」文字訊息給被告,於同年月12日下午4時55分,告訴人傳送「你有要吃東西嗎」文字訊息給被告,告訴人之後有幫被告買便當送至被告住處,嗣雙方於上開時地發生性交行為等情;
此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證人即告訴人亦證述如附表編號1至5「甲女證述」欄所示。
則告訴人既如其前所述已於110年5月7日在被告住處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告訴人嗣後在知悉被告對其有愛意之情境下,又傳送「讓學長賺到」、「愛愛」、「去你家睡覺」等一般時下年輕人使用之性暗示文字給被告,雖其對「愛愛」使用否定用語「不能愛愛」,對「去你家睡覺」加註「開玩笑」,然告訴人卻又主動詢問被告生活狀況,親送便當至被告住處,審諸告訴人與被告之上開互動情形,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所傳送「不能愛愛」、「去你家睡覺(開玩笑)」等訊息,有向被告挑逗彼此打情罵俏意味,即非無據,故被告縱有自承告訴人於案發時有反抗言詞或動作,仍不得據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告訴人強制性交。
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常用當面或通話方式聯絡,伊發現越來越不對,被告似乎想以此方式湮滅證據,伊便從被告開始一直對伊身體上不禮貌開始,會時不時留下line文字訊息,以保護自己,因為被告記憶不好,要留下可以讓被告重複看的東西等語(本院卷第110、126、127、139、140頁),而告訴人如前指述其於同年5月7、8、9日均遭被告違反意願性侵害、猥褻,然據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於110年5月6日至同年月11日連續之完整對話紀錄觀之(警卷第31至39頁),雙方於此段期間係彼此分享生活瑣事,互相關懷對方,未見告訴人有就被告對其違反意願性侵害、強行猥褻抑或乘機性騷擾等情事所為指摘或溝通;
嗣告訴人突於110年5月12日之後開始傳送附表編號7至13所示有關被告侵害告訴人性自主權之訊息予被告,苟告訴人於本案之前已接連遭被告性侵害,告訴人何以未於110年5月7日至同年月11日在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中留存相關證據,竟還彼此親密關心對方,遲至本案發生後之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52分方開始傳送上開訊息,故告訴人對於本案相關談話是否係有計畫留存、蒐證,並刻意誘導被告回應,在在啟人疑竇,故附表編號7至13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亦難佐證告訴人之單方指訴。
⑷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固於附表編號9所示其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中,多次向告訴人表示「對不起」,然告訴人於此段對話中亦提及「因為我的停止反抗感覺就像是在默許你似的」等語;
則告訴人既已陳稱當時確實有「停止反抗」、「默許你似的」,堪認被告辯稱其於案發時主觀上認為雙方是合意性交等語,已非無據。
故縱然告訴人事後以line對話紀錄向被告表達「當時不情願發生性關係」之意,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於「案發時」即有違犯告訴人意願為性交行為之犯意。
至被告於事發後所表達其對告訴人之歉意,被告稱其為安撫告訴人,因為告訴人有男友為平息告訴人之罪惡感等語(詳附表編號9、10「被告供述欄」),被告自始即堅稱其於案發時與告訴人係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故本院認難以被告此部分表達歉意之訊息即據以認定被告係對於告訴人指責強制性交一事坦承不諱,併此敘明。
⑸另被告固與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0之line對話紀錄中談及案發當日告訴人有流血一事,及被告固坦承其有用手指頭去摳告訴人陰道等語(本院卷第155至158頁);
然被告堅持其當時未違反告訴人意願,且表示摳陰道這是做前戲,之後才有性行為,會這樣也是怕直接進行性行為會造成告訴人受傷等語(本院卷第155至158頁),參以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於同年6月16日方去驗傷等語(本院卷第140頁),已與其指述該次遭性侵害時間相距逾1個月,故告訴人陰道流血之原因已無從證明,亦難佐證告訴人之單方指訴。
⑹告訴人另就其為何接連遭被告性侵害後,仍願意一再前往被告住處關懷被告,解釋係因被告用工作要有職業道德及被告有憂鬱、自殺傾向,擔心自己成為間接殺害被告兇手云云(本院卷第112至114、118、128至129、138頁);
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遭被告性侵害後,討厭且排斥被告,自己心理壓力也很大、很害怕,身心俱疲、常做惡夢等語(本院卷第114、118頁),則告訴人既已陳稱其有一般遭受性侵害者常見之創傷,其與被告又係單純學長學妹關係而已,告訴人實無理由於案發後仍如此關心被告,益見告訴人此部分證述,有違常情。
㈤另告訴人所提出附件二所示其與網友張○○之對話紀錄,亦是告訴人向網友傳送其遭強制性交之訊息,屬於與告訴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強制性交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卷目:1.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36498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395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2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
附表:(000000○○即告訴人,00000即被告)編號 出處 line對話 甲女證述 被告供述 1. 警卷第34頁 2021/05/09 (日) 下午05:15 000000○○:先說好 只能抱抱 不親嘴愛愛知道嗎 (辯護人問:是你們二個人LINE的對話紀錄,在5 月9 日的下午5 點15分,妳有傳一個,只能抱抱,不親嘴愛愛,知道嗎?這個是妳傳給被告的嗎?)是,是我傳給被告的,但是因為我自己本身之前,就是有在○○○○當就是有點像是○○,我個人覺得擁抱是一個安慰的方式,但是被告他一直都會有點越界,所以我跟他講說,我知道你需要安慰,但是我只能給你擁抱,但是我不能跟你親嘴,跟你做性行為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5頁) 2. 警卷第37頁 2021/05/10 (一) 下午11:31000000○○:"我在做作業 是說今天讓學長賺到了呢 2021/05/11 (二) 上午12:5600000:聽不懂 上午01:45000000○○:就是有看到我 (審判長問:那麻煩你看一下,就是這一份的 LINE 對話紀錄第 37 頁第一行,你有提到說,是說今天讓學長賺到了呢,請問一下妳講的是什麼意思呢?)因為其實我真的很不想跟他見面,我也跟他講過,然後那天因為礙於工作,我必須去見到他,跟他拿酒瓶,因為就像我說的,我不敢對他太嚴詞的講話,因為會傷到他的自尊心,然後我怕他會想不開去自殺,所以我就是用那種普通朋友用輕鬆的語氣在跟他講話,所以我就跟他說,怎麼感覺好像是我今天找你去拿酒瓶,好像被你賺到這樣子,然後他也跟我說,看到你很開心這樣。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6頁) (審判長問:所以妳在5 月11日的上午凌晨1 點45分,就說,就是有看到我啊,讓學長賺到了,這個是你的回答,對吧?)是。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6頁) 3. 警卷第37頁 2021/05/11 (二) 上午03:16000000○○:學長知道自己現在很像什麼嗎? 上午03:1600000:不知道 上午03:16000000○○:像戀愛中的少女 (審判長問:再來,在當天5 月11日的上午3點16分,這邊你有問被告說,學長知道自己現在很像什麼嗎?被告回答不知道,妳的回答是,像戀愛中的少女?)這是我講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6頁) (審判長問:你為什麼會這樣講?)因為我其實知道的是他喜歡我,可是我會時不時提醒他,因為像有時候當面時候,他就跟我說,你覺得我追到你機率?0,因為我有男朋友,而且我不喜歡你,包含後面那邊,3點25分被告有打電話給我,然後他說是,我就跟他說,你就像戀愛的少女,我也不會喜歡你,所以就是請你停止,我覺得我的做法可能跟一般人不太一樣,可是會用這種方式回覆提醒他,我跟你不可能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6至137頁) 4. 警卷第38頁 2021/05/11 (二) 下午04:36000000○○:好累 等等去你家睡覺好了(開玩笑的 (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 38 頁並告以要旨),這個是在5 月11日的下午4點36分,妳有傳一個內容是寫說,好累,等等去你家睡覺好了開玩笑的,我的問題是,妳既然一再表達說,妳不願意去被告家中,怕被他性侵,為什麼妳在這個時間點,主動傳LINE給被告講說,要去他家睡覺?)那個就是真的開玩笑,因為就像我一直講的,被告他多次講說,我有憂鬱症,我有躁鬱症我心情不好,然後他又一直經常性找我求安慰,所以我為了要安撫他,讓他就是不要再來騷擾我,或是不要再來打擾我做事,所以我就打這句話,可是我後面還有備註開玩笑,代表說我並不是真的要去你家。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7至118頁) (辯護人問:所以即便妳認為他已經對妳有性侵,妳仍然這樣子跟他開玩笑,是這樣嗎?)對,也不是講真的這樣開玩笑,要我同時間,雖然我討厭他,但是我不想要鬧出人命,所以我在很多談話上,都必須用一個很柔的方式跟他講好,不能太嚴正的跟他說話。
因為我之前有幾次,就有好幾次當面很嚴正,很嚴厲的跟他講話,他開始跟我哭說,妳這樣我好難過,我等下要去自殘什麼之類的,讓我其實也很難做事,我會覺得是我究竟該用什麼樣話才可以讓你知道說,我其實並不喜歡這樣,我會不會一個不小心說得太過頭,然後你突然真的給我去跳樓自殺,我要怎麼辦,我這樣等於是背負了一條人命,這部分其實讓我滿恐懼緊張的,我就只能用那種柔的方式去跟他講,讓他可能心情穩定一點,不要心情那麼浮躁,不要跟我接觸的時候,讓我感覺有威脅性,因為如果說我不讓他心情好,我去跟他當面談工作的時候,我會覺得我會有生命受到威脅的感覺,因為他會突然就是,整個人很激動,很生氣什麼的,我都會被嚇到。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8頁) 5. 警卷第40頁 2021/05/12 (三) 下午04:55 000000○○:但我餓了 下午04:55 000000○○:你有要吃東西嗎 下午04:57 00000:我要吃 下午04:57 00000:便當 下午04:57 00000:吃一個 飯少 (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40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在5 月12日下午4 點55分,妳傳了LINE給被告,妳表示說,我餓了,你自己餓了,妳又順便問被告說,妳有要吃東西嗎?)就真的只是順便。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9頁) (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40頁並告以要旨),剛剛有問妳在5 月10日下午4 點55分的時候,妳有傳LINE給被告說,你自己餓了,問被告要吃東西嗎?被告表示說他要吃一個便當,因為從當天LINE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說,當天是你主動撥LINE給被告表示,說要去被告的租屋處,我要問妳的是說,既然妳5 月日就很不想要過去被告的租屋處,只想要在外面跟被告談工作,為什麼5 月10日下午這一天,妳要主動傳LINE給被告表示說,要買東西去給他吃?)這個部分我剛剛也有講解到,在那天的早上 5 點多的時候,他打電話給我,然後又要哭訴,然後又跟我說希望我去他家,我有跟他說我要住在我同學家,然後那天早上 5 點多那通電話,我就有跟他提到說,如果你真的很希望有人陪,想要有人在你身邊的是,防止你做傻事,那下午我有空的話,我可以去你家談個工作,順道就是看一下你的狀況,所以才會 LINE 去,因為老實講,他跟我是雇主關係, 如果我的雇主死了, 那請問我的工作怎麼辦。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3至124頁) (辯護人問:所以你的意思是指說,因為當天早上他有先打電話給你,要你過去陪他? )對,然後我就跟他說,那如果說我是去跟你談工作,然後就是順道關心一下這樣 OK,因為就是有點迫於無奈就是我不想出人命,就他多次用情緒勒索,然後跟我說真的想自殺,然後性命危險這些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4頁) (辯護人問:他是打 LINE的語音還是說打電話?)打通話,LINE的通話。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4頁) (辯護人問:那個時間,差不多大概是早上幾點的時候? )5點20幾分的時候。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4頁) 6. 警卷第41頁 2021/05/12 (三) 下午08:33000000○○:到○了嗎 下午08:33000000○○:記得打卡 下午08:33000000○○:辛苦了我想要回家了直接内反鎖即可對吧 (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41頁並告以要旨),這個是在5 月12日下午8點33分,你傳了3 則訊息給被告?)是。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5頁) (辯護人問:第一個就是問被告到○了嗎?第二個記得打卡。
第三說辛苦了,我想要回家。
繼然妳剛剛稱剛被性侵後不久,為什麼妳會傳說辛苦了這樣一個文字給被告?)這只是一個我習慣性,禮貌性的回應而已,就是我本身是一個滿有禮貌的人,像跟我接觸的社工、律師也經常聽我跟他們講辛苦了,這只是一個問候語而已,我認為說這不能表示說可能我對他有什麼其他的情感那些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25頁) 7. 警卷第41頁 2021/05/12 (三) 下午08:52000000○○:"我剛剛其實很想哭但是哭不出來 你一走我眼淚就開始掉了停不下來" 下午08:52 000000○○:之前也是 下午08:52 00000:齁呦 下午08:53 000000○○:所以我才會開始比之前還反抗 (檢察官問:提示警卷第 41 頁並告以要旨),剛剛辯護人蘇文奕律師有說妳有跟被告說辛苦了,我想要回家,直接反鎖即可,妳後面又有說到,我剛剛其實很想哭,這是一個連續性的對話?)是。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0至131頁) (檢察官問:我剛剛其實很想哭,但是哭不出來,你一走,我眼淚就開始掉下來,掉下停不下來,然後這邊也是說,所以我才會比開始之前還反抗,那這個部分是什麼意思?)就是在表示說,他 12 日那天性侵我,其實讓我真的很痛苦,可是我很想要有一般被害者會反應出來的情緒,但是可能我的心理建設比較強,我哭不出來,我很少在人面前哭,所以我都是獨自一人在家哭泣那種,所以我當下其實就是情緒上我真的很難過,很不舒服,很痛但是我表現不出來,然後甚至我也跟他講是說過,之前也是代表說,之前他也對我做過這些不禮貌的行為,我之前有反抗他,我之前因為被下藥,我無力,我只能就是小力的反抗他,但是現在我是清醒的,我很強烈的反抗他,就是在表達這些。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1頁) 8. 警卷第42頁 2021/05/13 (四) 下午09:05000000○○:可阿 其實我也有事想跟你說 但是會讓你受傷的事情 下午09:19000000○○:不要謝謝我 因為我可能會是傷你很深的人 (審判長問:看一下妳跟被告的 LINE 對話紀錄截圖的,5 月13日41頁,在下午9 點5 分,這邊妳有提到說,其實我有事想跟你說,但會讓你受傷的事情,妳指的是什麼事?)就是想再更嚴厲的跟他說,我不想跟你就是有其他工作以外的關係,因為我之前真的也多次跟他講過,他每次跟我說,你這樣講我好難過,我要去自殺,然後我就覺得說,我這樣到底要怎麼辦?怎麼跟他講就是嚴厲的講也不對,然後委婉的講也不對,那怎麼樣我才能夠保護我自己,然後我就陷在一個無限循環裡面,其實我有提到說我邀請我的朋友陪我一起做,但是因為我知道他這樣的為人,我也會害怕他會不會對我朋友不禮貌,所以我就不知道說,我到底要不要跟我朋友求救,叫我朋友跟我一起做,他就說不要拉我朋友進來這個虎穴裡面這樣子,所以我情緒一直在一個很混亂的狀態裡面。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8頁) (審判長問:當天的9 點19分,妳有提到說,不要謝謝我,因為我可能是傷你很深的人,我想請問一下,妳為什麼會這樣講?)因為我就我也表示我不喜歡他,然後我也多次跟他講,可是他跟我表示說,可是你這樣我很難過,所以我會有一種覺得說,會不會哪天他自殺的是我的問題,所以我就是一直想跟他撇清關係,然後順便跟他說,你不要謝謝我,不要感謝我,因為我並不是什麼想跟你多深關係的人,甚至可能會讓你跌至谷底之類的,因為我不喜歡你,我拒絕你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8至139頁) 9. 警卷第43頁、偵卷第155頁 2021/05/13 (四) 下午10:01000000○○:你覺得怎樣你會比較好 下午10:0100000:有人陪 下午10:0100000:真的會好一點 下午10:0200000:你不喜歡做 下午10:0200000:我以後 下午10:0200000:就不會強迫你了 下午10:0200000:對不起 下午10:02000000○○:看來你知道我想說什麼呢 下午10:0200000:摁 下午10:03000000○○:看來學長還算有救(?) 下午10:03000000○○:我這不是在損你 下午10:03000000○○:是在誇獎你 下午10:0300000:我就色 下午10:0300000:對妳有意思 下午10:0300000:才這樣 下午10:0300000:可是 下午10:0300000:不尊重你的 下午10:0300000:是我 下午10:0300000:所以對不起 下午10:04000000○○:我在思考該不該接受你的道歉 下午10:05000000○○:我昨天跟我男友視訊甚至一直不停掉淚但我什麼都說不出口 下午10:05000000○○:因為我的停止反抗感覺就像是在默許你似的 下午10:05000000○○:但並非我情願 下午10:0600000:對不起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55 頁並告以要旨),這個對話紀錄是你跟被告乙○○的對話紀錄嗎?)對。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4頁) (檢察官問:你們的對話,「你有回他說,你覺得怎樣比較好,他說有人陪真的會好一點,你不喜歡做,我以後就不會強迫你了,對不起。
你說,看來你知道我想說什麼,他又說,我就是色,對你有意思才這樣,可是我不尊重你的,是我,所以對不起,然後你說你在思考該不該接受被告的道歉,然後你說你昨天跟男友視訊一直哭個不停,因為你的停止反抗,就像默許被告的行為一樣,但不是你願意的,那被告跟你說對不起」,這段對話紀錄是在指什麼,可以麻煩你可以說明一下嗎?)其實就這件事情來說的話,基本上他主要是在講他性侵我的事情,因為那天他有提說是他可能心情不好,憂鬱想自殺。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5頁) (檢察官問:就這個對話紀錄是指哪一天?)應該是 12 日,13 日的時候,因為那次 12 日之後,就是我有跟他講過說就是,我其實他離開之後我很想哭不舒服,然後講說就是我比之前還更加反抗,都有明確告知他說,我其實並不想要,可是他還是依然就是我行我素,做他想做的事情這樣子,然後過了幾天之後,我發現我一直陰道無故出血,當時候也不是我的經期,所以我就有跟他講說就是,學長,那天你弄傷我了,我一直無故出血什麼的,然後這天截圖裡面是在講說,我印象中,他說他去看他母親,然後說什麼有滿滿的委屈什麼之類的,想要跟我哭訴,然後我就想說他經常性跟我說他就是憂鬱症什麼的很難過,我自己本身其實我也懂那個感受,所以我會願意聽他講,以一個普通朋友身份聽他講述,所以就問他,你覺得怎麼樣會比較好,然後同時前面我有跟他提到過說,其實你家的狀態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說,因為我有跟他說,我有事情要跟他講,然後他就自己在我提出前就講出這一段話,跟我自白說,他就是不尊重我這樣子,就是不尊重我的意願,然後性侵我,對我做性行為。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6頁) (檢察官問:所以當天是違反你的意願嗎?)就是在 12 日那天是違反我的意願的,因為在 5 月 12 日那天,其實我是在早上 5 點多他有打電話給我,一樣跟我哭訴說他心情很差,希望我去陪他,可是我那時候並不想去,因為他已經對我多次強制猥褻,又包含 5 月 7 日那天又性侵我,所以其實身體上滿排斥去接觸他,但是又礙於工作就是感覺切不斷,因為我也多次跟被告說,如果你再繼續對我做這種事情的話,我就不做這份工作了,但是被告卻跟我說,我這樣子公私不分,非常沒有職業道德,然後再用我的責任心去綁架我,所以變成說害我有點不知道到底是該繼續做這個工作還是說就是直接撒手不做這樣子,然後在5月1日那天他跟我哭訴完之後,我就跟他說,我不要去你家,今天我要睡我同學家,然後就沒跟他說,我就是明天下午有空檔,就是如果說是OK的話,我可以去關心你一下,就跟你談工作順道關心一下你的狀況這樣子,所以在那天後來,我沒有去他家,然後到下午三點多的時候,我就有密他說,是否起床了,然後他跟我說他起床了這樣子,然後就有跟他確定說,到底要不要去他家討論工作什麼的,然後並且就是在5點多的時候到他家,然後當時跟他談論○○○,因為他說,他需要一點時間消化,他剛睡醒,他看不懂,所以我就跟他說,好,沒關係,我讓你看,那我去旁邊閉目養神一下,因為我整天在○○忙一下我其實很累這樣子,我在旁邊休息的時候,我也沒想到說我可能休息我真的太累了,我就有點睡著了,我就發現到有人在觸碰我的身體,然後我眼睛一睜開,被告他已經就是脫掉他下半身的衣物,甚至套了保險套要靠近我,那我就很明確的跟他說,不要靠近我,並且就是有推他,就是離我遠一點這樣子,然後在我推他的過程中,他就用手把我的雙手抓住,你看到我的畫面對吧,幫我拿一下麥克風,那時候就是我在推他的時候,他就用手把我二手這樣交叉捉住,並且舉起來壓制我在床上,然後另外一手就是,脫掉我的內褲,用手去摳弄我的陰道,然後後來甚至把他的生殖器放進去這樣子,然後就發生了一連串性侵事件,然後在這過程中,甚至還有人中途打電話給他,我想要大聲呼救,他就把他的手機就是用肩膀這樣夾著通話,一手就是壓著我的手,一手摀住我的嘴巴,不讓我求救,後來到八點,我印象中是八點,因為他說他每天八點要出門去上班,然後他就有設鬧鐘,然後那時候就是,鬧鐘響了他要去上班,然後他就自己一個人匆匆忙忙換了上班衣物就跟我說,我要先去上班,你自己大概整理一下再離開,然後人就跑掉。
我當下處在一個是非常驚慌,莫名其妙的狀態下,而且在當時我被他性侵的過程中,我有一直不停的反抗,甚至被告還言語威脅我說,你不要再一直反抗,不然你會受更多傷,因為前面他在用手指摳弄我的時候就很痛,我就趕快說你不要弄我,就是很痛,你不是我男朋友,你趕快走開,我沒有想要跟你發生性行為這樣子,因為我手被壓制住,然後我身體有在那邊扭動就是抗拒,可是他就是一直沒有想要停下來的意思,甚至又是用言語威嚇我,那加上他跟我說過他有憂鬱症還有躁鬱症什麼的,那他言語一兇我,害我很害怕,讓我覺得說會不會等一下,下一秒他突然激動起來可能掐我之類,我也不知道,所以到後來我選擇停止反抗,我很害怕我生命有危險這樣子,就是變成說後來就選擇停下來,所以我才會在訊息上趕快說,為了停止反抗感覺默許,但是我真的不情願,不想要跟你發生這種關係這樣子,然後在那天就是結束之後,到八點半左右的時候,我就有訊息問他說就是,因為他那時候人就走了,然後留我一個人在他家,然後我就是八點半左右時候,就問他說就是,因為我當下其實驚魂未定,我冷靜下來之後,我就想我要離開他家,然後我就有訊息問他說,你房間門反鎖就好什麼之類的,然後就自己找到自己的內褲然後穿上之後就離開了這樣子,然後之後幾天,發現自己有流血,也有跟他講,他有表示說他那天回到家之後,看到地板上有血,那甚至也有通話跟我說就是,他那時看到血,他其實很緊張害怕他不知道是什麼這樣子,所以就是完全並不像他上一次說什麼,他為了安撫我講話,而且這些東西,他都是自己在我提出來之前,他就先自白了,所以我認為被告還有在說謊的嫌疑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6至108頁) (法官問:10:02分開始「你不喜歡做。


對不起」是什麼意思(提示警卷第43頁並告以要旨 )這段話是在講110 年5 月12日發生性交行為的事情,因為後來甲女表示她有男友,我為了要安撫甲女,為了讓她不要有自責感,我才講這些話來安慰她。
(111年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7頁) (法官問:同頁10:03「我就色。


所以對不起」是什麼意思?(提示警卷第43頁並告以要旨)跟剛剛講的一樣,因為我不曉得要怎麼安撫甲女,我不在甲女旁邊,因為我怕甲女有罪惡感,我當下不講要甲女難過我才講這些話。
(111年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7至78頁)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 155 頁並告以要旨),這個是你們發生關係後,隔一天的對話紀錄?)對。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2頁) (檢察官問:你上面寫說有人陪真的會好一點,你不喜歡做,我以後就不會強迫你,對不起,我就是色,這部分,你怎麼解釋?)就我說的,我主觀上其實我就覺得說這只是,我沒有強迫她,那只是因為當下,他說他跟我說他有男朋友。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2頁) (檢察官問:而你上面是說,我以後就不會強迫你,反面推說,就是說你有強迫他?)因為他都這樣講,所以我只能去安撫他的情緒,所以我才這樣說的,我怕她有罪惡感,我那時候22點01分的時候,其實我在○○,那其實我也沒辦法說,我是在工作,我也沒辦法 說丟下○○,直接跑去找他,去安慰他,我只能用打字的跟他講而已,不然其實我如果可以我是會去找他,安慰他,因為我沒辦法跟他面對面那時候,我只能講這段話去安撫他情緒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2頁) (檢察官問:可是照你們的對話紀錄前後,他根本沒有提到什麼,是你自己主動說這句話給你看,他後來說,看來我想你知道我想說什麼,其實前面他也沒有提到你說的這個部分,那這部分你怎麼解釋?這是你自己說的,他並沒有問你什麼東西?) 我們在語音對話其實有聊過,在當下的時候也有聊過。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2頁) (檢察官問:聊過什麼?)聊過說她就說她有男朋友。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3頁) (檢察官問:然後呢?)就是做完那些事情之後,她就說她有男朋友,那我當下是很錯扼的,可是那時候我要趕著上班,然後我就是只能先走,那因為她有男朋友,我就覺得他說她應該心情可能不會很好,她就講這句話,我就心裡猜想說,是不是她心情不好,然後我就是講這些話去安撫她,因為她有男朋友,她可能她會跟我講這句話,我會覺得說是不是我在強迫他什麼的,然後我就想說,為了安撫她當下情緒,因為我怕她很有罪惡感,因為我那時候其實就是像我們之前對話紀錄就是,蠻曖昧之類的,然後我只能安撫她說,我才這樣講這句話,就是像我剛剛跟你說的,就是因為當下有講,她都說她有男朋友,我就滿錯扼的,她講這句話,我才回她這樣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3頁) 10. 警卷第46-47 頁、偵卷第89頁 2021/05/15 (六) 上午05:09000000○○:學長那天其實弄傷我了我這幾天一直出血 上午05:09000000○○:不要 上午05:10000000○○:我起來喝水而已 先回去休息了 上午05:11000000○○:你不休息嗎 上午05:2100000:難怪我發現 上午05:2100000:有血 上午05:2100000:我其實 上午05:2100000:很難過 上午05:2100000:需要人陪 上午05:2100000:想要有人在旁邊 上午05:30000000○○:過分當時要不是因為你嗚住嘴巴不能說話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 89 頁並告以要旨),你剛剛有說你提到流血,你有用 LINE 對話紀錄說你有流血,是指這部分嗎?我想請教你,就是說那時候為何會導致你流血,被告是什麼樣的行為?就是讓你流血的?)因為他那時候有摳我,用手進去摳弄我,可能他自以為是前戲,可是用的我很不舒服很痛,又加上我有反抗,所以就會有刮傷之類的我猜測啦,因為我能確定的是,他那天就是他就是用手摳弄我,他也有用生殖器就是抽插我,可是我都一直跟他反抗說不要,所以在這過程中就是,因為我並非放鬆,也並非情願下,導致有受傷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8至109頁) (檢察官問:所以這個被告有回你就是說,難怪我發現有血,我其實很難過,這部分被告是有自己也有看到,那天發生性行為,你其實有受傷就對了?是這樣嗎?)這部分我認為是這樣的,因為其實我那天離開的時候,只想著我要趕快離開,我沒有發現到在我行走的過程中,滴血在他家的地板上,因為後來他有通話跟我說,他是回家才看到地板上有血,他有嚇到這樣子,這是當時我沒有注意到。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9頁) (檢察官問:這邊還有一句說「過份,當時不是因為你摀住嘴巴不能說話」,這是指什麼? )就是那時候,我說在跟我發生關係的過程中,有人打電話給他,然後他甚至還接起電話跟講電話,那時候我想要大聲呼救,他就摀住我的嘴巴不讓我講話,就是用肩膀跟耳朵夾住手機講話,然後一隻手押住我的雙手,一隻手摀住我的嘴巴這樣子,然後跟有做抽插的動作。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09頁) (法官問:110年5 月15日5:21「難怪我發現有血。


我其實很難過需要人陪想要有人在旁邊」這邊有血是指?(提示警卷第46-47 頁並告以要旨)其實當下我是不知道甲女有流血,我是在110年5 月15日上午05:09分甲女跟我說「學長大天其實弄傷我了,我這幾天一直出血」,我才知道甲女流血,我才順者甲女的話回答。
(111年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8頁)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89頁並LINE對話紀錄告以要旨),這邊證人有說,學長那天其實弄傷我,這幾天一直出血,你有說難怪我發現有血,這部分那時候你們發生性行為後,你確實有看到你們發生性行為地點附近有流血的痕跡嗎?)就是我那時候其實當下是沒有發現的,那我回到家,我也不知道那個血是她的還是我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3頁) (檢察官問:所以你有發現有血就對了?) 我發現有血,對。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3頁) (檢察官問:那你覺得為什麼會流血?為什麼會有血,你有受傷嗎?)我其實蠻常受傷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3至154頁) (檢察官問:我說你當下有受傷嗎?你們發生性行為那時候你有受傷嗎?)當下是沒有看到有血的,因為當下如果有看到就有看到,我也不知道他說就說有血,我只有看到有血這樣。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4頁) (檢察官問:你有看到有血?就是我回到家的時候,我才看到有血的,那其實當下我其實沒有看到有血的。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4頁) 11. 偵卷第167頁 2021/05/15 (六) 上午05:39 000000○○:未來如果你又做了任何我不請願的事情 我真的就不管什麼職業道德了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67 頁並告以要旨),大概5月15日的時候,你有說未來你又做任何我不情願的事,我真的就不管什麼職業道德了,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就是他多次對我就是強制猥褻跟性行為的事情,因為每一次我去找他,因為其實我剛好跟他在,接觸工作這段期間是疫情期間,外面其實都沒有內用區可以使用,然後他們○○離○○又滿遠的,有一段距離,然後我有多次跟他說,要不要到公開場合去討論,他自己也懶,他就說去他家討論就好,可是每次一但只要到他家,他就會一直對我強制猥褻,可能是掀開我衣服,撫摸我的身體,對我身體不禮貌什麼的,或是可能強制的抱住我那些什麼的,所以讓我覺得非常不舒服,可是當我拒絕他,然後嚴正的去告訴他不要這樣的時候,他又用職業道德這東西來就是擾亂我的思緒,就是讓我不曉得說我究竟是要為了工作委屈去被他這樣性騷擾還是說怎麼樣,所以我那時候才在15日跟他說,未來如果你又做任何非我情願的事情,我就不管什麼職業道德,我就直接不做這份工作了,甚至到後來20日那天,我有去找他談工作,那一天他又是對我強制猥褻,21日我直接跟他說我不做了,然後他還因此生氣,打電話來罵我,罵了半個小時以上這樣子,然後最後就是,我就跟他講說,反正我○○○給你,我都規劃好,你去找其他人做,我不做了這樣子,就是後來發生的事情。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2至113頁) 12. 偵卷第169頁 2021/05/16 (日) 下午04:23 000000○○:學長以後我只會跟你談工作方面的問題其他閒聊暫時先不 我想先跟你 保持一段距離只維持工作關係還請見諒謝謝 下午04:39 00000: 摁 下午05:14 000000○○:謝謝你 也謝謝你的喜歡 只是現階段對我來說過於沉重且有負擔 我前陣子有跟我男友坦承我跟你的事情 所以希望你能就此收手 我跟我男友很穩定 (檢察官問:那這邊你是說,學長以後我只會跟你談工作方面的事情,其他閒聊暫時先不,我想先跟你保持距離,只維持工作上的關係,請見諒,你在下面又寫說,謝謝你,也謝謝你的喜歡,只是現階段對我來說,是沉重負擔,前陣子也有跟男友坦承我跟你的事,所以希望你能就此收手,我跟男友很穩定,然後我們再看右上,我們先從這段請你說明一下,這二句話是什麼意思?) 旁邊左側這邊是因為我多次當面或通話,因為被告他非常的習慣性用打電話的方式跟我談話,然後我後來發現到越來越不對就是,他都用通話的方式,好像想要掩滅證據,所以最後我在 16 日那時候,我有很明正的是打字打出來傳給他說,我只想保持跟你工作的關係,這其他關係我都不要,我也不想當你的地下情人,也不想當你的情人,或是當你的好朋友什麼,都不要,因為他有跟我表示說他喜歡我,但我有跟他表示說我有男朋友,而且我不喜歡他,這已經是當面講過很多次的話題,甚至通話也講過很多次,所以我那時候覺得說,我必須要留下這樣的句子,才可能以後保護我自己之類的,因為那時候他說什麼,你明明就沒有拒絕我那些之類的,所以我才會跟他講這些話。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0頁) 13. 偵卷第187頁 2021/06/19(六) 下午04:21 000000○○:你痛苦但你有沒有想過你給我的傷害也很大 下午04:22 000000○○:已經好幾次跟你說不要了但你還是侵犯我強迫我跟你發生關係 下午04:22 000000○○:你真的知道自己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嗎 下午04:23 000000○○:我也好幾次提醒你了 下午04:23 000000○○:跟你說不要這樣而也跟你說我並不想傷害人一直提醒你收手要不然你會受傷 下午04:25 000000○○:我朋友說你講你有找過我 下午04:26 000000○○:你當時找我是想跟我說什麼 下午04:29 00000: 雖然當不了情人可是我還是想跟你成為好朋友 下午04:29 00000: 因為我真的很喜歡你… 下午04:29 00000: 先這樣好不好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87 頁並告以要旨),這也是你跟被告的對話嗎?)是。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1頁) (檢察官問:那你說,你痛苦但你有沒有想過你給我的傷害,已經好幾次跟你說不要了,但你還是侵犯我,強迫我跟你發生關係,你真的知道自己做什麼嗎?我好幾次提醒你,跟你說不要這樣,而且你說我並不想傷害人,一直提醒你收手,要不然你會受傷,他說雖然當不了情人,想跟你當朋友,就跟你說很喜歡你,先這樣好不好,想請問你,這個是什麼時候,日期是什麼時候? )這是6月多的事情了。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1頁) (檢察官問:6月多的事情,那你跟他這樣說是什麼意思?)因為我老實講我跟他就是5月6日到5月24日這段工作的關係,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是通話的,然後所以我很少所謂的訊息證據,然後我也知道說我要提告的話,我可能拿不出什麼證據來,然後那時候就會有很多家防中心的社工跟我建議,還是說你自己去跟他接觸聊聊,看是想要和解,還是看他有沒有回答什麼的,他們就給我這個建議說,請我去可以跟他們講話看看,就是看被告是否真的有懺悔,所以我才最後提出勇氣,在6月多的時候又再去密他,而且一部分是因為就是我的朋友跟我說,被告乙○○在他的IP上PO了好幾次說他想自殺,覺得很痛苦之類,我很怕說因為我的關係造成間接殺人,因為被告乙○○多次以他的心理疾病,用他的性命威脅我說,你不來陪我的話,就是我就要自殺、自殘什麼的,然後我現在好想跳樓什麼的,身為一個人就是如果說看到有人要跳樓自殺什麼的,應該都會想說要去阻止他,或是說我不想要當成殺人犯,因為他一直用他的性命來威脅我,要我去陪他,但是我其實內心很排斥因為我不喜歡,可是如果說我不去陪他的話,他如果真的自殺的話,那這樣我是不是間接殺人,這讓我感到很恐懼這樣子,所以那一次我就選擇去密他、關心他的時候,他是否OK,因為那個我身邊有其他朋友追蹤他的時候,他看了好幾次,他說他想要自殺,我同時順便問了一下他的想法這樣子。
(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1至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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