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毒抗,833,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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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8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劉珮雯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36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珮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劉珮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書狀僅記載抗告理由後補等語,未實際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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