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861,2022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名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1年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名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名貴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