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897,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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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順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附表所示僅2罪,故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再大幅降低之空間甚為有限,顯無必要再令受刑人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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