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904,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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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案件之民國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黃光平因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聲請非常上訴,爰請求准予付與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裁定聲請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據敘明聲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2日、110年4月19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交付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2日、110年4月19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72號、第1047號裁定准許,且已將該等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確認無訛,此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72號、第1047號裁定、本院110年7月23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572字第07115號函及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2月15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1047字第11788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聲請人未提出任何釋明證據,徒以該法庭錄音光碟遺失或寄交監察院,目前手上沒有該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由,重複聲請交付此等部分法庭錄音光碟,已有未洽,且遺失事由乃可歸責於聲請人,是本院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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