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重交附民,293,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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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謝○全 (住所詳卷)
曾○文 (住所詳卷)
被 告 朱宸緯
賴宏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交上訴字第156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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