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附民,264,2022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張哲維

被 告 王科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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