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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乙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雅云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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