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附民上,23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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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莊佳潾
被 上訴人 陳貞妦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莊佳潾(以下稱上訴人)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貞妦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就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8號諭知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

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

則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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