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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靜婷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6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證據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靜婷於民國000年00月間,明知金融帳戶是關係個人財產與信用的重要理財工具,如果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常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工具,而對於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並可預見提領他人匯入自己金融帳戶的來路不明款項後轉交予第三人的行為,極可能是詐欺集團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後欲隱匿去向,竟以此等事實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優財通」、「陳祐俊」、「林偉誠」(即「林經理」,下稱「林經理」)所共同組成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及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優財通」,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20時許,自稱為葉玉珠之親家,以其生意周轉需要借款的方式詐騙葉玉珠,致葉玉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1時53分,將新臺幣(下同)45萬元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至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
吳靜婷再於同日13時29分、33分依指示提領420,000、30,000元後,將之交予詐欺集團指示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告訴人葉玉珠之警詢筆錄【遭詐欺集團詐騙經過】、台新銀行永康分行監視器畫面【被告提領款項】、被告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成員的照片、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的LINE對話頁面及對話紀錄、被告所有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平安喜樂」的對話記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並於上訴意旨補充:㈠觀諸被告的對話紀錄、警詢及偵訊筆錄即可知,被告對於「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要求提供帳戶並負責提領款項、交付乙節,已懷疑對方是否為詐騙,擔心自己成為車手,甚至在對方否認是詐騙且告以「是詐騙的話早就叫你匯錢寄提款卡了」等語後,被告也沒有完全相信,所以才會在交付款項時錄影存證,足見被告僅係為達取得貸款之自身利益,猶然出於寧可信其有之試試看、反正於己身利益無損之僥倖心理,而就對方所稱使用帳戶、提領款項用途之真偽、適法性認為只要無損其自身利益,其餘均漠不關心,益徵被告確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㈡被告自承有銀行貸款紀錄,且知悉「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所提供貸款流程與一般借款流程不同,而被告所提之對話紀錄中未見有與被告洽談貸款的擔保品、還款方式及代辦費用,此等借款之重要細節竟未曾論及,被告既有貸款經驗,更無可能誤信不需提供任何擔保、質押品即得獲得貸款核撥之事,確仍然按照指示將不明款項提領而出,益徵被告對於其等利用帳戶、匯入帳戶內款項為不法所得有所預見且毫不在意。
㈢又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錢,旋即為被告領取交付給他人,此等金流如何製造信用?另被告利用手機即可查知匯入其台新銀行(即告訴人葉玉珠)與玉山銀行帳戶(溫田秀梅,代理溫碧鑫)係不同人匯入,且被告臨櫃提領時,經櫃員關懷詢問,尚對櫃員謊稱係為辦喜酒用,另其臨櫃僅提領告訴人葉玉珠匯入帳戶45萬元之42萬元,其餘3萬元則利用自動櫃員機提領,此等舉動顯然是為避免一次領空帳戶而為櫃員起疑。
綜上,被告應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原審對被告為無罪判決,應有違誤。
二、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辯解及本件爭點㈠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坦承有將其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資料提供予「陳祐俊」、「林經理」等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告訴人葉玉珠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20時許,假冒為告訴人葉玉珠之親家,以其生意周轉需要借款的方式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1時53分,將45萬元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被告嗣依「林經理」之指示,自台新銀行帳戶提領告訴人匯入之45萬元,並分別以臨櫃提領42萬元、由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方式後,交予詐欺集團所指示之暱稱「王浩」之人等行為,並有告訴人與暱稱「平安喜樂」(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記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台新銀行永康分行監視器畫面、被告拍攝交付款項予「王浩」(詐欺集團成員)之照片在卷可稽(見警6251卷第13至15、16-1至16-2頁;
警7575卷第75-76、69-74、19、25、87頁),上述各情,應堪認定。
㈡惟被告堅決否認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而為,辯稱:我主要是要幫媽媽開店才找貸款,在「優財通」看到貸款訊息,「陳祐俊」先生說因為我到職不到3個月,所以辦貸款會比較麻煩,說要幫我想辦法,就提供麗寶集團的「林偉誠」經理的LINE讓我加,林經理願意幫我提供薪資證明,說會有一筆錢進來,創造額外收入的金流,會跑數據幫我做薪轉證明,幫我提供給「陳祐俊」,就可以再幫我向國泰銀行貸款,我也是被騙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㈠被告係阿美族原住民,素行良好,生活單純,並無前科;
被告之前需幫助家中經濟,因於學校代課工作不穩定及換工作期間收入中斷等因素,已陸續向匯豐銀行、裕富公司貸款共3筆,每月需繳貸款共計20,326元,000年00月間,為支援母親做生意及償還原有貸款之部分款項之需求,才上網找貸款之管道,以解決目前面臨之經濟問題;
㈡詐騙集團利用被告已貸款3筆,不容易再貸得款項,且經濟上發生困難之狀況,向其提供作假金流之方式美化被告收入狀況,用此種另類的方式,並利用被告自身也因金流作假而心虛,致被告在銀行領款時被詢問為何領取大筆款項時,因不敢讓銀行發現,才騙銀行說家中要辦喜事要用錢等語;
詐騙集團再利用簽署合作契約方式,讓被告配合在款項匯入當日領款全數返還,否則即會遭提告侵占、詐欺背信等方式對被告施加心理壓力令其不得不配合。
被告及男友交款時仍無法洞悉詐騙集團之手段,為求自保,於第二次領款時,由男友拍攝交還款項予「王浩」之過程。
而詐騙集團此種洞悉人心並加以利用之手法,實令一般民眾極易陷入其陷阱而不自知;
㈢被告專長為○○,雖有○○○○學歷,但無精明之頭腦,也不懂法律,在經濟窘迫之狀況下,受到詐騙集團利用而不自知,與被詐騙而匯款之民眾,實無不同之處;
㈣被告於領款時,仍不知係遭詐騙集團欺騙與利用,於收到台新銀行簡訊通知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竟還去問詐騙集團人員怎麼回事,顯見被告之社會經驗不足,頭腦單純,無法洞悉詐騙集團之手段,因此遭欺騙及利用,致令自己陷入如今之絕境;
㈤檢警近年嚴厲查緝,詐欺集團已不易以慣用之給付報酬方式取得人頭帳戶,遂改以詐騙等方式蒐集人頭帳戶一節,時有所聞。
被告在缺錢、急需貸款之心態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未及時區辨相關訊息之真偽,乃在未經充分查證下,提供己有帳戶並依指示領款,其後始知受騙,此種遭受欺瞞而提供帳戶及依指示領款交付之情形,尚非少見,而本案並無被告詐欺或洗錢故意之充足積極具體事證,自不能當然地以果推因,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與「優財通」、「林經理」、「陳祐俊」等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置辯。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又而刑法之「故意」包含「知」與「欲」,行為人除須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認識以外(知),並有「希望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欲),方能構成犯罪。
而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有不確定故意之故意上,行為人「有無預見」及「其發生有無違背其本意」,除非行為人自白,否則必須依據已存在的事實及證據,來推論行為人對於事實的發生是否預見,因此,決定行為人對於於可能發生之犯行有無預見可能,進而加以容認,或聽任其發生,應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與當時狀況,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舉措、背景情況等綜合判斷,以確定行為人是否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
㈣綜上說明,本件被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犯行,其應審酌者為依卷內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手機內確有與「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相關對話紀錄見警6251卷第18-19、35-40、41-54頁;
原審卷第77-81、83-103、105-157頁),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手機內容屬實,有本院112年12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6頁),堪認被告確實與「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有該些LINE對話內容無誤,被告所辯其為本案行為本係為貸款而依「陳祐俊」、「林經理」等人指示而為,並非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
㈡又查:1.觀諸附件節錄之上述被告與「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見「優財通」以曾協助「桃園徐小姐」取得較優惠之貸款方案之訊息,引誘被告加Line與其聯繫,待被告應其要求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貸款需求後,「優財通」即稱將指派貸款專員「陳祐俊」協助被告辦理貸款事宜,要求被告與「陳祐俊」聯繫,而「陳祐俊」於與被告談論貸款事宜時,使用與銀行辦理貸款時類似之流程及用語,例如:聯徵、核貸等語,並要求被告提供財力證明(近期三個月薪轉資料)、勞保明細、雙證件等資料,營造確有審核被告財力證明之假象,並且傳送銀行櫃檯相片,佯稱在為被告向銀行經理詢問貸款事宜,確定能核貸才送件,之後再藉口因被告負債比太高,無法核貸,銀行要求補收入證明為由,轉而引薦「林經理」,表示可由「林經理」協助幫忙製作提高被告收入證明以爭取核貸成功。
「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使用之上述手法,在對話中使用一般銀行貸款用語,仿銀行貸款流程,此等包裝手法,的確可能易使急於貸款之被告一時不查,混淆誤認「林經理」確是欲協助其向銀行貸款,而誤認其所為僅是為完成貸款之必要流程,進而依其等指示辦理相關事項。
2.另附件節錄之上述被告與「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亦可見「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等人利用被告有貸款需求,陸續以評估被告個人條件、目前銀行貸款專案、審核情形、製作金流包裝工作及資力、提領款項交付指定之人以讓工程師收集、編排數據等種種說詞,該些言詞確實可能逐步使被告誤信「林經理」可協助向銀行辦理貸款,其所為均係為配合順利取得貸款而為。
再參酌被告依「陳祐俊」、「林經理」等人要求拍照雙證件及存摺封面,在合作契約書上簽名,且詳實填寫職業、月入、勞健保、信用卡、往來銀行、貸款需求額度及資金用途等資料,復與「林經理」約定配合提款以供工程師數據收集編排,在在均顯示被告確有可能係欲透過「林經理」所屬公司向銀行取得貸款,始配合其等之指示而為。
故被告雖有依「林經理」等人指示,提領告訴人匯入其台新銀行帳戶轉交予「王浩」之行為,但其為此舉,在主觀上是否有縱此行為遭詐騙集團利用以提款不違背其本意之情事,並非無疑。
3.再參酌被告於其在車內將所提領之金錢(其玉山銀行帳戶之匯款)交付給「林經理」所指示之「王浩」時,因覺得怪怪的,且為證明其確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因此請其男友錄影「王浩」取得款項之過程,並傳銀行餘額擷圖給「林經理」,「林經理」尚且以「林偉誠」名義表示收到被告所交付之現金48萬元等情,除為被告供述在卷(見營偵卷第94頁、本院卷第108頁),並有被告拍攝交付款項予「王浩」之擷圖4張及被告與「林經理(林偉誠)」之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查(見營偵卷第87頁、警7575卷第43頁);
另被告於111年11月10日領款後,「林經理」以訊息通知被告佯稱:工程師會用該天數據收集編排(資金資料),且因資金當日進出,財務擔心被告收到銀行電話問原因,怕被告不會回答,要被告不要再存提款,也不要查詢帳戶資料,怕數據有衝突,系統會自動判別成問題帳戶,而在台新銀行於該日傳簡訊給被告表示其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被告隨即傳訊給「林經理」詢問發生何事,為何會如此,但均未獲置理,之後再與「陳祐俊」專員聯絡,詢問何以接到警示帳戶訊息,「陳祐俊」尚且對被告諉稱:跑完數據變這樣、要跟總經理聯絡,詢問是何狀況、請被告再跟林經理聯絡,看有什麼問題變這樣,之後,就不再回覆被告,迄翌日(11月11日)仍再次詢問該二人,均未獲置理等情,亦有被告所提出之其與「陳祐俊」、「林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警7575卷第39-40、53-55頁);
再者,被告在111年11月10日及同年月11日,發現其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詢問「陳祐俊」、「林經理」未獲置理後,隨即在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至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報案,表示自己貸款被騙,並表明自己依指示去櫃檯領款轉交,後來才知被騙,有其所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警7575卷第29-34頁)。
由上述被告對前來取款之「王浩」攝影,詐騙集團在被告交付款項後,復一再向被告謊稱工程師正以當天交易紀錄編排資金數據資料,並交代被告不得前往銀行、接銀行電話或者再提領款,以免被告知悉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為詐騙款項,及被告發現其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隨即報警,並交代其領款情節等情觀之,被告依指示提領其帳戶內告訴人匯入款項轉交「王浩」,主觀上是否有任令其行為讓詐騙集團遂行其詐騙行為之意,顯有疑問。
4.綜合上述各情觀之,被告辯稱:其係為辦理貸款而受騙,方提供帳戶資料及依指示提款,其無公訴人所指與詐騙集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尚屬有據。
㈢檢察官雖以前詞認被告應有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惟查: 1.被告雖自承其臨櫃提款時,銀行行員有向其關懷提問提款的 問題,其向銀行員表示家內要辦喜酒用途,該理由是自己臨 時想出來,為何沒講貸款而編這個理由,當下沒想那麼多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
然而,實務上被詐騙而匯款之民眾 ,於金融機構行員關懷提問時,因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為 達到詐騙集團告知之領款目的(例如貸款或投資),而於行員 關懷詢問時欺瞞領款用途,所在多有,故被告因誤信詐騙集 團製造資金進出目的,為求順利貸款而向行員隱瞞其資金實 際用途,確屬可能,自不能以此即無視上述被告對前來取款 之「王浩」攝影,詐騙集團在被告交付款項後,復一再向被 告謊稱工程師正編排資金數據資料,並交代被告不得前往銀 行、接銀行電話或者再提領款,以免被告知悉告訴人所匯入 之款項為詐騙款項,及被告發現其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隨 即報警,並交代其領款情節等有利事項,顯示被告依指示提 領其帳戶內告訴人匯入款項轉交「王浩」,主觀上是否有任 令其行為讓詐騙集團遂行其詐騙行為之意確有疑問之情,遽 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故被告為獲取貸款而聽信詐欺集團成 員話術向行員為不實之陳述,縱有不妥之處,然仍非可因此 反推認被告主觀上必定知悉,或可得而知「陳祐俊」、「林 經理」等人取得其帳戶資料是要從事向他人詐取款項、洗錢 之不法犯行。
2.被告在附件對話中雖曾對「陳祐俊」稱:「這有騙人的嗎」 、「因為說要請律師來找我簽名我只是有點害怕」、「想說 會不會是詐騙因為我沒有這樣過」等語(見附件所示10月30日 17:18至17:56譯文),然「林經理」隨即於同日18:01傳送「 取件QR Code」,要求被告到7-ELEVEN雲端下載「麗豐資產股 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填寫後簽字蓋章並且自拍回傳 ,而觀之該契約載明:「一、乙方(即吳靜婷)向甲方(麗 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個人相關資料,甲方僅作為本 項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雙方提供的資料需承擔 保密責任,不得透漏給無關第三方。
三、甲方提供資金匯入 乙方名下之銀行帳戶作為帳戶流水數據,乙方必須於當日立 即前往指定銀行將資金全數提領並歸還給甲方。
乙方無權挪 用,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甲方將對乙方採取相關法律途 徑(刑法320條非法占有,刑法339條背信詐欺),並向乙方 求償__元新臺幣作為賠償....」;
契約最後並有律師簽章【 李怡珍印】(原審卷第159頁),則該合作契約由形式觀之,既 已載明被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不會被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並 且有律師的用印,外觀上確實可能使不諳法律實務之人,相 信該契約業經律師審閱認證而無不法。
況且,「陳祐俊」幾 乎同時,於同日18:02以「是詐騙的話早就叫你匯錢寄提款 卡了」等語回覆被告前開疑問,以鬆懈被告之戒心,則被告 在「林經理」、「陳祐俊」以前述手法,交叉引導被告相信 其所為提供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及提款等行為並未涉及詐欺 之犯行,被告因而不查,未認識所為可能涉及詐欺或洗錢等 犯行,亦不無可能。
此外,被告雖曾有向民間融資借貸之經 驗,於交付帳戶之資料時,已年近30歲,並有○○學歷,然依 其所述,其於案發前僅擔任過學校代課○○老師,及至○○人力 仲介擔任○○○○○之職務,其工作環境單純,社會歷練難認豐富 ,亦無證據證明其具有一定的金融、法律知識,則其對於近 年來金融事業之演變、各種社會犯罪手法及詐騙集團詭譎多 變之詐騙技倆,非當然知悉,亦難苛求其具有專業金融及廣 泛反詐騙之知識,而得識破真偽。
尤其在本案,詐欺集團並 非是以傳統騙取金錢、提款卡方式,而是利用民眾急需用錢 要辦理貸款,以製造金流幫助提高向銀行成功貸款為餌,更 具體要求下載形式上經過律師認證之合約書取信被告之下, 縱認被告提款及交付款項等過程有異常之處,亦不能逕以理 性第三人之智識經驗為基準,推論被告亦應有相同之警覺程 度,而得認識對方為詐欺集團。
是以,本件自不能單以被告 曾有借貸經驗、其教育程度及其在與詐欺集團的接觸中曾經 心生疑竇,即反推認為被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未必故意。
㈣綜上,本見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為辦理貸款而前述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優財通」、「陳祐俊」、「林經理」之人,並聽從指示提領告訴人匯入其台新銀行帳戶之款項45萬元轉交「王浩」,且在前述LINE對話過程中,曾心生此是否係詐騙之疑竇等情,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上述行為,主觀上有任令其行為讓詐騙集團遂行其詐騙之意,亦即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行,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無罪判決為不當,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業如前述,檢察官上訴猶以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一、被告與「優財通」對話內容:
【警6251卷第18頁】
(2022年10月23日)
優財通:
桃園的徐小姐,在私企從事會計,有著穩定收入也有為數不小的一筆存款,在金錢的驅使下,投資了當下流行的虛擬貨幣,又申辦多家銀行信用貸款與動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來週轉,怎知遇到詐騙集團!!資金一直補,不但沒有預期的獲利,更是血本無歸、負債越滾越大,無法負擔的徐小姐經由專員評估規劃後,極力與銀行爭取、協調,終於讓多筆債務由原本的100多萬、月繳共38,217元,爭取到總期數共84期、年利率4.2%、月付16,513元的整合方案,讓徐小姐可以輕鬆面對債務過上更好的生活品質。
被 告:我想了解
優財通:需要您填寫以上資訊,將立即指派專員協助您貸款事宜!感謝您的配合
【警6251卷第19頁】
被 告:(被告填寫其年齡、職業、薪資、貨款金額、用途、手機及郵件信箱等資料傳送)
優財通:您好,已指派貸款專員陳祐俊與您聯繫,專員已添加您的LINE,請至好友處通過或請您添加專員的Line id:hottt09277謝謝您的合作!祝您貸款順利
二、被告與「陳祐俊-貸款專員」對話內容:
【警7575卷第35至37頁】
(2022年10月26日)
陳祐俊:(將被告填載之姓名、年齡、貨款需求等資料傳送予被告)
你好 我是優財通的貸款專員陳祐俊
請問現在方便接聽嗎
...................
(傳送貸款100萬元,還款期限1年至7年,利息的計算方式及月繳金額)
...................
被 告:如果我送資料給您的話就等於算是聯徵嗎
我害怕到時候金額不是我理想的或者沒銀行願意但也算
是聯徵了
陳祐俊:我們去問還不會先拉聯徵 是確定能核貸才送件才會拉...................
被 告:不好意思薪轉你說前三個月就好對吧
近三個月的
陳祐俊:好 進三個月 8月1號到今天
被 告:好
(傳送明細、存摺封面PDF檔、密碼、勞保明細等)
...................
(2022年10月27日)
陳祐俊:雙證件正反面
(傳送「姓名、手機、地址、公司資訊及親屬連絡人」
等項目予被告,要求被告填寫)
被 告:(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
...................
陳祐俊:雙證件少一種 健保卡或駕照都可以
被 告:(傳送其健保卡正面翻拍照片)
(傳送其填寫「姓名、手機、地址、公司資訊及親屬連
絡人」等資料)
陳祐俊:(傳送某銀行櫃檯照片)
已經在銀行等經理問貸款
你12點在打給我詢問進度
...................
(2022年10月30日)
陳祐俊:(與被告語音通話)
傳送大頭貼姓名「不明」之人之LINE聯繫方式
被 告:加了
陳祐俊:
你好 我是吳靜婷 是許志強許總的朋友 主要我做整合的部分負債比太高 近期有卡循的問題 導致銀行要要求我補收入的證明 這部分要再麻煩林經理幫忙 謝謝 你直接複製過去就好
......................
【警7575卷第38頁、營偵卷第47頁】
被 告:通完電話了 他說會幫忙 然後要我先傳證件給他
陳祐俊:好 這樣有提到說資料哪時候會用好給我嗎
被 告:好像說四天到五天 這有騙人的嗎
因為說要請律師來找我簽名 我只是有點害怕
陳祐俊:什麼意思?
被 告:哈哈哈
想說會不會是詐騙 因為我沒有這樣過
陳祐俊:是詐騙的話 早就叫你匯錢寄提款卡了
...................
【警7575卷第39頁】
被 告:..............
不知道為什麼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發生什麼事情了
他們這樣真的是在幫我跑數據嗎
(傳送一個對話框)
你們是在騙我嗎..
陳祐俊:什麼意思?
被 告:為什麼我會收到這個訊息
因為~他今天叫我領錢那些
說要跑數據
等等的
陳祐俊:跑完變這樣?
被 告:我台新領了他給我的錢 又去玉山 等等的
錢領出來交給他們 晚上就收到這個訊息
陳祐俊:你有先打給林經理問嗎
...................
陳祐俊:你等我 我請總經理聯絡一下 詢問看看什麼情況
被 告:謝謝
麻煩一下
是因為他們在編排數據
所以這樣嗎
三、被告與「林偉誠」對話內容:
【警7575卷第41、42頁】
(2022年10月30日)
(被告傳送上開陳祐俊要求被告複製傳送的對話框,之後與林經理打招呼,林經理要求語音通話)
................
(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相片給林經理)
林偉誠:你到7~11雲端下載合約。
填寫清楚,簽字蓋章。
手持合約,自拍發給我。
...................
.被 告:(回傳已在「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簽名之書面契約翻拍照片,契約上關於【甲方(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乙方(吳靜婷)求償金額】,及【乙方需支付甲方費用金額】兩個欄位空白未填寫)【此部分放大照片詳見本院卷第159頁】
不好意思
這兩個我應該怎麼寫
.........
(被告傳送其填寫「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作契約」翻拍照片及其手持契約自拍照)【此部分放大照片詳見原審卷第161頁】
被 告:一切感謝
林偉誠:存摺封面拍給我!上班給財務核對!
被 告:不好意思我台新跟郵局都放在我高雄的家沒放在身邊...................
被 告:還是我能就不用台新的帳戶呢
就用永豐跟郵局
林偉誠:帳戶太少!一天收集數據不夠
有其他數位銀行也可以
郵局也是要去拿存摺啊
...................
林偉誠:首先你存摺印章提款卡都齊全後在身上我找財務協調時間確認後再約時間
(此後林偉誠要求被告開通網銀、辦理約定帳戶,並要求被告在11月6日下午4點打電話給其確認流程,再於11月6日要求被告用提款卡去提款機查詢餘額列印明細,又於11月7日向被告表示專員於該日至台北出發至台南,但復傳送類似車禍照片,向被告表示是該物在做筆錄,無法收集【應指數據】完成。
次日被告表示其因工作緣故無法臨時出門,希望在同一天全部處理完畢,沒有辦法分三次)
【警7575卷第46頁】
林偉誠:財務長說、妳貸款金額大。
被 告:我知道但我這樣真的無法出去
因為我出去就會比較長的時間
林偉誠:一天一筆對公司資金不會有負擔安全
被 告:我只能算你們之前說得一天
林偉誠:數據也比較漂亮
【警7575卷第47頁】
(2022年11月9日)
被 告:早安不好意思請問方案今天會執行嗎
林偉誠:財務長還沒到公司!
昨天我都拒絕財務長的方案了
吳小姐,昨天跟妳協調妳說不可以,公司不可能一直配
合你的時間
妳還是找一天時間空出來,我再去確認時間吧!
...................
被 告:您好,打擾了,所以明天方案確定執行了嗎
林偉誠:妳明天時間空出來,已經請財務幫忙了!
明早8點給我餘額截圖
【警7575卷第49-51頁】
林偉誠:等財務匯款通知
(林偉誠請被告等待領款通知,被告持續與林偉誠回報是否有款項匯入其台新、玉山、郵局帳戶)
被 告:(傳送台新網銀餘額截圖照片,帳戶餘額450,105元)台新金來一筆
..................
林偉誠:你先往台新
(語音通話29秒)
到台新打給我
被 告:好 需要一點距離 稍等一下
【警6251卷第21頁、警7575卷第52頁】
林偉誠:(語音通話1分43秒)
臨櫃提領42萬!好了打給我
被 告:好(被告依指示領款,並拍自己提款相片回傳)
........................... 林偉誠:台新匯款人葉玉珠。
好了打給我
被 告:(語音通話39秒)
(傳送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照片,提領3萬元)
【警7575卷第53頁】
林偉誠:我跟工程師把數據收集編排
【警7575卷第54頁】
被 告:好
林偉誠:今天的資金當日進出,財務擔心銀行會問妳原因,怕妳不會回答。所以交代,不認識的電話先不要接聽。等工
程師把交易數據調整開就可以了。
被 告:好的感謝
林偉誠:妳好!
工程師在編輯數據,你暫時不要有存去款還有查詢的動
作。萬一數據衝突,系統會自動判別成問題帳戶。
工程師用今天的數據開始編排了
被 告:好的
林偉誠:不需要再跑銀行
被 告:網銀?
林偉誠:明天下班前數據給陳先生
被 告:好
那請問接下來還會匯款嗎
我現在人在歸仁擔心公事會延誤所以提前跟您確認一下
林偉誠:不匯款了!怕妳有事來不急、工程師有8筆預存數據被 告:好的感謝您 您好 請問 我的台新帳戶變成警示帳戶
是發生什麼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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