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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黃光平因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准予付與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前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取得法院交付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後,若再重複聲請而無正當理由,或一再重複聲請,自無從予以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裁定聲請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交付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准許,且已將該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確認無訛,此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本院110年12月15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1047字第11788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聲請人未提出任何釋明證據,一再重複聲請交付此部分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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