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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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