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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芊卉
選任辯護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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