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附民,504,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姜政熠
被 告 林柏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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