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附民,530,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王櫸霖
被 告 黃盈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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