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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黃俊文
被 告 陳憲霖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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