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陳信智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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