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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逸儒
法扶律師 林俐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原合議庭成員應迴避之事由,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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