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許玉秀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被 告 楊宇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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