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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97號
抗 告 人 魏宏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112年度抗字第79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13年1月5日所為112年度抗字第79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書類名稱記載為「判決」,因本案係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不服而起抗告,本院受理後為准駁,依法應以裁定為之,且於案由欄及理由說明中,均已載明本件文書類別為裁定,因此,標題欄之書類名稱明顯為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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