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事項:聲請交付112年12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㈡聲請理由:維護公益,準備對法官不公提告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12月11日行準備程序時,一再指摘「原審該案件僅有1位法官在審理,判決書卻記載3位法官,程序不合法,鈞院應發回原審重新審理,鈞院不應審理,否則係在迴護原審法官」云云,並謾罵原審法官採證有誤,經本院制止其謾罵行為。
嗣本院下庭後即刻查閱原審卷得悉該案之受命法官與審判長為同一人,致被告有此誤會。
本院並於112年12月13日發函暨檢附原審111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首頁(記載該期日由3位法官合議審判)影本寄與被告收受(本院卷第305-309頁),是本院於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並無違誤。
(二)另聲請人既然同時聲請預納費用後付與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影本,並經本院准許在案,則聲請人自得從筆錄之記載完整獲知資訊,就其防禦權之行使已可有效保障,其逕同步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難謂有實益。
又聲請人僅泛言「維護公益,準備對法官不公提告」云云,未具體敘明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何影響之虞,則不能謂已釋明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