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309,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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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全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2年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全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鄭全欽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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