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788,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詐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0元,附表編號2-3業經定刑2年,且附表編號2-4詐欺金額合計8萬元,金額均非甚高,上開各罪僅只2案定刑,且本質為詐欺相同法益之罪,本院量刑空間甚小,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5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