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金上訴,152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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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永鑫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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