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金上訴,1800,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芊卉



選任辯護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