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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鄭淑玲
被 告 余天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余天泰涉犯詐欺等案件,爰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余天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639、897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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