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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輝慶
選任辯護人 陳玫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475 號中華民國112 年11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續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林輝慶之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固然無法提出其父親車金陶原先在本案土地種植龍眼及薑黃之照片,然已提出本案土地周圍種植龍眼及薑黃之照片,證明被告種植芋頭、芭樂之前,原先由其父親種植龍眼及薑黃。
佐以證人車世昌於偵查中證稱:我法拍跟告訴人的叔叔買到本案土地,我不知道可以使用土地的哪部分,所以沒有使用,我知道告訴人的阿公可以種的範圍,但告訴人的阿公有4 個兒子,我不曉得這4 個兒子可以種植的範圍,其中一個兒子是告訴人父親車金陶,只有車金陶在種,他的三個兄弟都外出了;
我不知道林榮華有整地及整地的範圍,但整地前有龍眼樹,整地後就沒看到龍眼樹;
證人車福耀證稱:車世昌所言正確,這些地都在我住處附近,上面都是種龍眼,龍眼都是車金陶種的等語,足認告訴人父親車金陶確實有在土地上種植龍眼樹,且種植範圍不小,整地後就未見龍眼樹。
原審認為車世昌、車福耀所言不夠明確,自應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並提示前揭照片,查明釐清事實,尚難以此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語。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本件犯罪不能證明,判決無罪,已詳細說明審酌判斷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欄四之㈡),於茲不贅。
二、本院審理中,另依兩造之聲請傳喚證人卓清鄉、車金義及林榮華到庭詰問,分述如下:㈠證人卓清鄉證稱:「(這塊土地之前有種植什麼?)有龍眼及竹子。
(龍眼樹是誰種的?)我岳父,車金陶的父親。
(種多久了?)種很久了。
(整片都有龍眼樹還是只有幾棵?)有很多,沒有多少地方有。
(最後這些龍眼樹怎麼了?)我很久沒去了不知道。
(是否知道被告有叫林榮華去整地?)我不知道。
(他如何整地、何時去整地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有無薑黃?)有。
(現在這塊土地是否還有龍眼樹和薑黃?)應該是沒有了,若有就不用來法院」、「(你平常住在何處?)我住在○○,在自己的土地工作。
(多久回○○一次,還是都沒有回去了?)去年8 月有回去。
(你在○○有無土地?)沒有。
(你方才跟檢察官說已經很久沒去○○段000 地號,有多久沒去?)我忘記了。
(提示警卷第39-41 頁;
方才說龍眼樹現在已經沒有了,照片中的樹是否你說的龍眼樹?)這樣看不準。
(提示偵一卷第27-29 頁;
這張照片是否可以確認是之前不見的龍眼樹?)我看不出來,拍這樣看不準。
(是否知道○○段000 地號土地總共有多少棵龍眼樹?)土地不是我的,我不知道。
(你說不見的龍眼樹有多少棵是否清楚?)我不知道。
(提示警卷第31頁;
是否知道不見的龍眼樹是在哪一區?)我不知道,看圖片不準」等語(本院卷第77-81 頁)。
足見證人卓清鄉並未住○○○○○段000 號土地所在地區,其已多久未曾到過上開土地亦不復記憶。
所稱告訴人父親原來種植之龍眼樹位在本案土地那一區塊、數量多少、目前已經不見之龍眼樹位在那一區塊、數量多少,亦均無法確認。
㈡證人車金義證稱:「(這塊土地的16分之1 是否有賣給被告?)不是我賣的,我沒有賣我共有的部分給被告。
(是否知道這塊土地之前有種植何物?)龍眼樹。
(誰種的?)我三叔公,即告訴人的阿公。
(他種植多少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是否知道被告有買這塊土地的16之1 ?)我不知道,..。
(被告有叫人去整地是否知情?)我不知道,我住在高雄。
(最近是否有去看過這塊土地?)沒有,我住高雄後就沒有過去看。
(是否有種植薑黃?)我不知道。
(最後這些龍眼樹如何是否知情?)我不知道,我有回來時都有看到龍眼樹。
(你只知道之前有種龍眼樹?)是,我知道的只有這樣」、「(車振良告林輝慶這件事,是否知道這塊土地在哪裡?)知道。
(這塊土地本來誰在做?)車振良,以前我三叔公說那裡給他做。
(以前是誰在管理?)車振良他們在管理。
(那塊土地有無去看過?)從小我們就在那裡,都知道。
(本案發生後有無去看過?)沒有。
(是否知道被告整理的土地有無超過他的持分?)我不知道」、「(你說土地每個人有分一塊在做?)對。
(如何看出這一塊是誰的?)有圍起來。
(這塊土地是哪裡是否知道?)知道。
(你最後知道這塊土地種植什麼,印象中是民國幾年?)民國60年,我在民國60年之前就搬去高雄了」等語(本院卷第83-87 頁)。
足見證人車金義於民國60年以前即已搬離本案土地所在地區,其知悉本案土地有種植龍眼樹亦係民國60年以前的記憶,對於土地上是否有種植薑黃、原來龍眼樹後續情形及被告是否有非法毀損告訴人龍眼樹等節,均毫無所悉。
㈢證人林榮華則證稱:「(之前是否有幫被告整地過?)是。
(整地時你在上面有看到什麼農作物?)雜草很高,沒有看到任何果樹,都是雜草。
(提示112 年2 月2 日偵訊筆錄第33頁;
你之前在地檢署陳述我來整地時現場都是雜草,沒有龍眼樹,我會去整地是因為林輝慶要種植其他農作物,是否屬實?)有」、「(被告有無跟你說整地的範圍?)有說大約的整地範圍,他有在現場。
(你用什麼機械整地?)怪手。
(是否知道被告整地後是要做什麼?)他沒有確實跟我說要種什麼,土地是他買的,要整理後重新種植東西,沒說一定要種什麼。
(只有雜草為何還要整地?)用怪手比較省時、省力。
(你整地時確實沒有看到龍眼樹?)雜草太多、雜樹太高了,我沒看到。
(雜樹是否就是龍眼樹?)看不出來。
(是否可以確認雜樹不是龍眼樹?)一般雜樹有藤蔓、血藤類都會比較高,雜草也很多,像是牧草、爬藤葉那種。
(所以你整地時有雜樹及雜草?)是」、「(龍眼樹跟其他樹是否可以分辨清楚?)可以,我是務農的,雜樹跟果樹當然不一樣。
(整地時是否有挖到龍眼樹?)前期有沒有種過龍眼樹我不知道,但有死的樹頭,我無法確定是否為龍眼樹。
(被告有在場指示?)對。
(為何旁邊的龍眼樹沒有順便挖除?)被告沒跟我說要整理到那裡,他指示我做哪裡我就做哪裡。
(旁邊有人種龍眼?)對。
(你方才說土地都有做田埂?)有一部分有看到,後面就看不到了。
(你在工作時是否為同一塊土地?是否有感覺開到別人的土地?)沒有。
(你說高低落差的情形為何?)旁邊不同地號有整理過並種植果樹了。
(所謂的落差差多少?)大約1 米」等語(本院卷第88-91 頁),核與其在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足見被告購買之土地分管部分與其他部分應有明顯區隔,且林榮華受僱整理本案土地時,並未見有告訴人主張之龍眼樹或薑黃等作物。
三、至於告訴人所提本案土地周圍種植龍眼及薑黃之照片,既非被告整地之範圍,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僱用林榮華整理本案土地時,有何毀損告訴人龍眼樹或薑黃之犯行。
四、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
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毀損犯行,應認被告本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檢察官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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