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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清男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25、6426、8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清男部分撤銷。
廖清男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被告廖清男經原審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13年3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廖清男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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