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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謝美娟
被 告 耿漢生
上列被吿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吿耿漢生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法無據,爰予駁回。
二、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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