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抗,26,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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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黃雅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6日雲檢亮火112執聲他464字第1129020524號函均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對受刑人所聲請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號竊盜一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下稱A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下稱B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偽證一案判處有期徒刑5月(下稱C判決)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遭雲林地檢署以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因數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為由,認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規定而否准受刑人聲請之執行指揮,惟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及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之意旨,受刑人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已逾有期徒刑30年,使受刑人陷於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悖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因而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

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

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應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又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

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

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A裁定及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9年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更字第1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助字第2444號執行指揮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而B裁定即附表二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12月14日(即附表二編號1、2),A裁定即附表一編號2、4-10各罪之犯罪日期係於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後所犯,固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而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惟B裁定除附表二編號1、2外,其餘編號3至5所示販賣毒品罪之犯罪日期在98年10月至11月之間,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0年8月29日;

另A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於99年2月15日之前,各案最先確定者為99年3月15日,且附表一編號6至20均為販賣毒品罪,犯罪日期於98年9月至99年2月之間;

換言之,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3至5販賣毒品罪非但與A裁定之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重疊,且得與A裁定全部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

另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2亦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而檢察官以A裁定各罪組合與B裁定各罪組合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9年確定;

惟倘若將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2抽離後,由編號3至5各罪與A裁定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30年(下限為各刑中之最長期即A裁定附表編號14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此與上開B裁定附表編號1、2之施用毒品2罪,依其原確定判決已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最長仍不逾30年10月。

況且以後者之定刑方式,除A裁定編號1至5非販賣毒品罪外,其餘均屬販賣毒品罪,且該販賣毒品案件犯罪手法同一、時間尚屬接近,原確定判決均分別以各罪最長期之有期徒刑為基礎,各罪酌加數月為其應執行刑之定刑方式,上開定刑所採限制加重方式,顯係考量各罪之差異性甚小,犯罪時間密集等因素所為之整體性評價,而非將各罪刑期加總後,酌減數月,如能以該部分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於限制加重方式之定刑裁量權行使之下,勢將大幅降低此部分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卻將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割裂分屬不同組合之A、B裁定,且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須接續執行A、B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1年3月,反更不利於抗告人,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且如重新組合,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亦不會造成對抗告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㈡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而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反而顯然更不利於抗告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並綜合判斷本案施用、販賣毒品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施用毒品輕罪與販賣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及考量抗告人現已43歲,自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暨注意為防制毒品危害與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實施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抗告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而無違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抗告人就A裁定及B裁定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未循抗告人所陳述之意見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難謂允當。

原裁定未察,即以檢察官係循抗告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抗告人所犯數罪中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且以B裁定最先確定日之98年12月14日為基準,將抗告人另行主張之C判決納入搭配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之結果對抗告人並非更為有利為由,認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有未洽。

是抗告人為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如主文所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函文均予撤銷,另由檢察官依本裁定意旨為適法之處理,以臻適法。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0日 98年12月18日 98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原裁定附表誤載為編號3至編號10,應予更正,後同)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8日 98年12月25日 98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9年度偵字第1261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簡字第34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4月16日 99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簡字第34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5月3日 99年8月16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1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15日 98年12月19日 99年1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8月16日 99年8月16日 99年8月16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 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5日 98年10月7日 98年9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7月30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8月16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1日 98年10月1日 98年10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6日 98年9月8日 98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9 2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8日 98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附表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即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18日 98年10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926 號 98年度訴字第926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14日 10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926號 98年度訴字第92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14日 100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0 號(編號⒈⒉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同左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157號(編號⒊至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00年8月9日 10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8月29日 100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57號(編號⒊至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10月)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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