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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恆琮(原名林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恆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恆琮因偽證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0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 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019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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