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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家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5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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