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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耀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耀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宏(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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