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再,4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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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惠勝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惠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惠勝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係有正當理由並同時請求法院調取,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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