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35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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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為恐嚇取財得利罪判處1年10月,編號2為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侵害法益不同,犯罪時間相距2年,受刑人表示家裡只剩爸爸,尚有一名未滿5歲兒童,請從輕量刑等情,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83頁),故本院爰酌情定刑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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