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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連俊瑋
張宥寧
鍾承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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