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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72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易字第72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06號、第9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所處之刑撤銷。
王建文附表編號1、2部分,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3至8部分)。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上易83號卷第121頁、134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附表編號1、2部分外),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判決過重,被告另有一樣竊盜案件,請合併審理定應執行刑,被告尚有1歲小孩要扶養,請求輕判等語。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即附表編號1、2部分)原判決以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原判決漏載法條)之加重竊盜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然被告上訴後,就此部分犯罪已坦承犯行,原判決於量刑理由記載被告就此部分矢口否認犯行部分,量刑之基礎已有變更,屬原判決所未及審酌,被告上訴請求就此部分量處較輕之刑,非無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與共犯共3人一同前往本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放置電纜線之空地,以電纜剪將電纜線剪成數段後竊取之,並分別將其變賣,藉此朋分利益,其犯罪模式具有一定之集團性、分工性,且犯罪頻率密集,對社會治安造成侵擾,亦損害告訴人之財產利益,且迄今均未賠償,而被告同一時期另有多次竊取電纜線之犯行,素行不佳,並斟酌被告○○畢業之教育程度,受僱擔任養殖漁業工作,收入不穩定,自稱因債務關係而犯本罪之犯案動機,與前女友育有1名年幼子女,現由前女友照顧,暨其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即附表編號3至8部分)
㈠、原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8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至5部分,原判決於量刑部分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一再為本案數次竊盜犯行,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被告自陳○○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魚工工作,未婚,有1歲小孩,由女友照顧,需要支付扶養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6至8部分,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未記載量刑審酌之事由,本院審酌原審法院就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事項,業已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程序(原審易字第725號卷第92-93頁),並無量刑調查程序之瑕疵,且就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家庭生活狀況,亦為被告於量刑調查程序所敘明,並非有何不同於原審所調查之新量刑因素。
本院復審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損害、犯罪之動機、手段,如上開四部分所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8部分所量處之刑,並無量刑過重之瑕疵,被告上訴理由泛稱量刑過重,即無理由。
㈡、綜上,原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8部分所處之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另因竊盜、傷害等案件,現由原審法院審理中,則被告請求定應執行之刑,即無必要,併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所處罪刑表
編號 原判決所處之刑 本院所處之刑 備註 原審112年度易字第672號 1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 2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2 3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3 4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4 5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5 原審112年度易字第725號 6 有期徒刑拾壹月。
上訴駁回。
7 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8 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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