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上訴,147,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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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吉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縱使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無法確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場接受審判或執行,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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