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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水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霆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民事上訴狀及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交易字第28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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