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補償請求人 郭書宏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經核其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43-46、49頁)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三、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